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省衛生廳于2005年12月重新修訂了《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包括食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舉辦食品集貿市場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申請人申請飲食服務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二、辦理程序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人員資料審查、受理→衛生監督科現場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所領導審核、核發→中心窗口出證。
三、有關“五病”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所稱“五病”即為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