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3月29日在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通過。《條例》規定每年4月15日為本省防汛防臺日,在防汛防臺日應當開展防汛防臺抗旱知識宣傳。現將有關防汛防臺抗旱知識介紹如下,供廣大讀者學習,以增加防汛防臺抗旱知識,提高防汛減災意識,提高自救能力。
一、《條例》相關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防汛防臺抗旱工作。
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及分級分部門的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 每年4月15日為本省防汛防臺日。在防汛防臺日應當開展防汛防臺的知識宣傳和必要的防汛防臺演練等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防汛防臺抗旱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的義務,并依法享有知情權、獲得救助權和獲得救濟權。
第二章 防汛防臺抗旱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本地區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避險的具體工作;
(二)按照管理權限組織開展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設施等的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三)編制防汛防臺抗旱預案;
(四)配合開展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
(五)按規定儲備防汛防臺抗旱物資;
(六)組織、落實群眾轉移和安置工作;
(七)統計、上報災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務較重的應當設立辦事機構。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避險的具體工作;
(二)開展防汛防臺抗旱知識宣傳;
(三)傳達轉移、避災等信息;
(四)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五)協助統計災情、發放救災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