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的主體,是指國防教育的法定組織者、計劃者、責任承擔者和教育活動的實施、監督、檢查者。我國《國防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國防教育任務繁重、責任重大,顯然能夠承擔起這樣重大責任的,不是個人或社會團體,而是國家。因此,國防教育的主體應該是國家。
首先,國家的職能規定了她是國防教育的主體。根據馬克思主義原理,國家有對內和對外兩種基本職能。其對外職能是"組織國防,防御外來侵略和顛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組織國防"的職能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組織和領導武裝力量,構筑物質的防御體系;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各種形式的國防教育,使全體公民樹立牢固的國防觀念,構筑起精神的國防。因此,承認國家是國防教育的主體,是對國家職能的全面認識;忽視國家在國防教育中的主體地位,是對國家職能的片面理解。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許多言論中,都肯定了國家在國防教育中的主體地位。江澤民曾指出:"只要國家存在,就有國防,國防教育就要長期進行下去"。這一指示把國防教育與國家的存在相提并論。張萬年則提出:"國防教育,是國家為鞏固和加強國防而對公民進行的普及性教育。"作為中央軍委副主席,他特別強調了國家進行國防教育的目的性。
其次,我國的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在國防教育中的主體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在這里,已經非常明確地以法律形式,表明了"國防教育"是"國家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則規定:"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這些法律條款,都明白無誤地肯定了國家是國防教育的主體。
第三,國家在國防教育中的主體地位是通過政府行為實現的。國防教育是關系到國家安危和民族凝聚力的教育活動。雖然政府鼓勵公民自覺地進行國防教育,但是,這項活動在本質上卻是政府行為。我國的《國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國防教育工作。"《國防教育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強調了政府在國防教育活動中的主導作用。江澤民在上海工作期間就提出,通過政府組織、軍隊配合、輿論宣傳、學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使全民國防教育走向社會化、制度化。他非常明確地把國防教育的組織責任放在了政府身上。
第四、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組織和參加國防教育活動。雖然法律規定了國家是國防教育的主體,但是,也同時賦予了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國防教育活動的權利和義務!秶澜逃ā芬幎ǎ"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雖然法律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但這并沒有影響國家在國防教育中的主體地位。因為,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總是帶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活動影響也是有限的。完全靠社會組織和個人,無力承擔起全民國防教育的重任。對國防教育這一重大社會責任的理解應該是,國家是國防教育的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的國防教育活動,是國防教育不可缺少的補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