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法院依法對星月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浙江中奧置業有限公司房屋維修繳納事項予以司法確認,裁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法律效力,確認有效。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星月花園小區與開發商浙江中奧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歷史遺留問題。自2003年星月花園第一期小區開始,陸續有部分業主繳納了一定數額的物業維修基金。按照2011年10月出臺的《金華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小區建成時,開發商即應當一次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轄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星月花園未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商浙江中奧置業有限公司一直沒有繳存,一直到2013年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公司金房物業撤出星月花園,業主們已經繳納的10余萬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一直由開發商保管,沒有及時繳納到物業維修基金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他維修基金沒有一次性繳存,也未向其他業主收取。2013年12月底,星月花園成立業主委員會,2014年3月份,安順物業公司進入星月花園小區。期間,關于物業維修基金、物業設備等一系列問題,業主和開發商一直糾紛不斷,業主委員會多次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未能得到妥善解決。
日前,星月花園業主委員會找到婺城區人民法院駐西關街道金藝社區“召杰法官工作室”,向召杰法官咨詢相關法律問題。召杰法官了解星月花園小區情況后,從法律層面進行耐心細致解答,并主動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經過闡法釋理,耐心調和,結合實際可行性,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浙江中奧置業有限公司將星月花園小區115戶業主的358788.9元物業維修基金款繳納到金華市開發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部門,于2014年12月底繳納108592元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繳清。之后,雙方共同向婺城法院提交了全部資料,申請法院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