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法》第15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童工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社廳函〔1998〕64號)規(guī)定: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三個特殊行業(yè)外,其他用人單位(如汽車修理部等)招用未滿16周歲的學徒工,無論這些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應視為違法行為。
根據上述規(guī)定,除文藝、體育、特種工藝三個特種行業(yè)外,其他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學徒工,無論這些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屬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只要確定童工嫌疑人未滿16周歲,無論其以何種形式進入用人單位從事獨立或輔助性勞動,是直接還是變相領取報酬,均可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