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如今想當“老賴”(失信者),成本越來越高了。這話說得沒錯:這兩年,婺城區人民法院為了破解被執行人逃避和回避執行而產生的“人難找”問題,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先后推出了多項舉措,比如與公安機關協作,實行點對點網上布控;利用電子屏鬧市曝光“老賴”信息、限制其高消費等等。
實踐證明,這些舉措是卓有成效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婺城法院新收執行案件6455件,加上前一年舊存827件,共計7282件(申請標的為82.5億元),比上年同期上升了41.92%。經過一年的努力,這些執行案件成功結案5150件,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7.75%。那么,對“老賴”們來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逃避、規避執行的舉動,究竟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又將會被限制哪些消費?針對這些問題,婺城法官將在本期“以案說法”欄目予以答復、介紹。
聯動“一盤棋”無縫結法網
法律規定:2014年6月9日起,浙江省高院與浙江省公安廳聯動開通公安協助網上布控功能。全省各級法院對已決定拘留且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可通過浙江法院執行管理系統提交網上布控。公安協助查獲被執行人后,移交法院。
案例一:一起交通事故,讓陳某和張某有了交集。事故中,張某是受害方,不僅車輛被損壞,本人也受傷不輕。事后,肇事方陳某拒絕賠償,張某遂向婺城法院提起了訴訟。經婺城法院判決,陳某應賠償張某25975.22元(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可是,陳某仍遲遲不主動履行。之后,法院執行立案,陳某對執行通知還是置若罔聞并逃避、回避執行。對此,法院積極采取點對點網上布控措施。上月7日晚,公安機關在網吧發現陳某,隨即將其控制。法院執行干警連夜出警,現已將其送拘至金華市拘留所。
案例二:被執行人王某系麗水青田法院布控人員。上月8日,此人通過點對點網上布控措施,被金華鐵路派出所控制。隨后,婺城法院執行干警迅速出警,協助青田法院先行將王某從鐵路派出所帶回,依法將其送拘至金華市拘留所。
可以肯定的是,制裁“老賴”僅依靠單個法院的力量是不夠的。因此,婺城法院樹立起了法院執行全省“一盤棋”思想,充分發揮與公安機關的協作機制,使點對點網上布控措施既能對接本院的執行案件,也能為外地法院相關案件的執行提供協助和便利。正是靠著這樣的“一盤棋”聯動,自2014年12月28日婺城法院與公安機關展開點對點網上布控措施以來,截至上月20日,該院已對超過1000名被執行人發起布控,成功協控到位260余人,協控到位人數在全省排名第一。由此執結案件80多件,執行到位標的金額500多萬元。
查封財產顯法威曝光信息促執行
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第255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案例一:陳某、宋某、胡某三人因合伙協議糾紛,通過法院進行了調解。事后,宋某拒不執行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25萬元還款義務。法院調查了解到,宋某不僅有房有車,且長期在外地從事養殖業,擁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因法院多次通知執行,宋某始終拒絕到庭履行,上月11日(星期六),執行法官再次到其住所地,通過張貼敦促執行公告并再次傳票,責令其到庭。此后,宋某委托親戚到法院,表態將在近期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案例二:陳某因交通肇事服刑期滿后,法院要求其主動想辦法履行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陳某稱,自己目前無力一次性賠償。此后,他開始回避法院執行,多次電話等方式通知也拒不到庭。針對這一情況,法院執行干警一再到他住所地查找,并張貼敦促執行公告,張貼封條查封其房產,同時動員其親屬做思想工作,轉告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
據悉,上門執行并公告敦促,曝光被執行人拒絕執行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有力執行措施、手段。實踐來看,通過到被執行人住所地,現場或小區內張貼敦促執行公告,并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等方式,能有力促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此外,這些舉措,也讓更多群眾明白拒絕執行的法律后果,有力地宣揚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維護法律尊嚴。
刑罰+禁令讓“老賴”寸步難行
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41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此外,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比如,市民金某一直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此,婺城法院通過公安機關的點對點布控,成功將其在蕭山機場控制,對其依法采取了拘留的強制措施。接下來,他將因拒不履行還經常高消費的行為,受到法律的懲處。還有,如果其仍拒絕履行,將被列入失信名單,俗稱“老賴名單”。屆時,他將不能享受飛機、高鐵等自由便捷的出行方式,也不能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