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從婺城公安分局蔣堂派出所獲悉金華某鋁業公司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硫酸6000公斤,該公司與其供應商也因此分別被罰款31800元。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既廣泛應用于工農業生產和群眾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我國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類第三類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劑,而硫酸屬第三類。
前不久,蔣堂派出所易制毒企業專管員小葉警官對轄區內易制毒企業開展管控檢查。當檢查到某鋁業有限公司時,竟看到該公司化工原料倉庫里有6000公斤硫酸堆放在倉庫的墻角,憑借以往的經驗,民警斷定這堆硫酸有問題。后民警仔細核對了該公司的入庫單、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記錄和賬本,才發現墻角的6000公斤硫酸缺少公安機關審批的申購單以及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證明。
經調查,該鋁業公司負責人主動承認,其公司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就于2016年4月22日向供應商某化工有限公司購買了這批6000公斤的硫酸,共3180元。因為雙方公司之前就有過一次交易,而且上一筆訂單的審批手續都是齊全的,所以該化工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當時也就沒有在電腦上審核對方是否真的審批過,直接就將訂單報到了倉庫,并約定于5月24號左右發貨。就這樣因為一時的疏忽,雙方公司都構成了未經許可、備案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現雙方公司不僅被處以罰款,并沒收了供應商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所得的3180元。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條規定,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后,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