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機構提出“提高專業技能、加強安全管理、強化風險意識、規范處置流程”四個方面工作要求
本報訊(記者姜景芳)4月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了《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以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為目的,對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的硬件設施、醫療技術和管理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從具體內容看,該制度在“提高專業技能、加強安全管理、強化風險意識、規范處置流程”四個方面作出了12條具體規定。在提高專業技能方面,要求加強產科醫護人員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定期開展相關培訓。在加強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分娩現場應當配備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及相關設備和藥品;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完善新生兒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識別,交接有登記。在強化風險意識方面,要求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感染風險;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在規范處置流程方面,強調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并記錄安置結果;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死胎和死嬰,違反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該制度除了對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提出要求外,還對產婦及家屬作了相關規定: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新生兒出入院,其陪護家屬應當配合醫院進行身份驗證并簽字確認;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不得自行處理。
據悉,近年來,個別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反映出醫療機構在這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和漏洞,亟需加強。在此背景下,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了該制度。它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依據。在《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將新生兒安全管理要求具體化,并做好銜接。
附: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1、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備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2、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別能力。
3、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4、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5、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
6、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7、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并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8、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并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9、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
10、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11、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并記錄安置結果。
12、對于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并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后,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