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湯溪鎮根據《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規定,依據“誰舉辦、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制定了《湯溪鎮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各類在公園、風景游覽區、廣場、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區等場所,或租賃、借用、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施舉辦的,面向社會公眾由眾多人員參加的有益于社會的節慶、文體(演戲、迎龍燈、舞獅子等)活動,參加人員數量在200人以上的群眾性大型活動舉辦者,應在活動舉辦10日前,向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心、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公安機關許可,方可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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