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婺城區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新標準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規定,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同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885元提高到111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95元提高到995元;同時,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也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25元。而符合有關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通過這次調標,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也由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了705元。
為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文件規定,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發放,原屬企業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由當地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