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提醒:增強防范意識、切莫貪小便宜、積極主動報案
4月22日,蘭溪梅江鎮祝宅村的祝生成從白龍橋派出所領回了被盜一年半的摩托車。祝生成高興地說,真得沒想到車子還能找回來了。他非常感謝派出所的民警。而長山鄉的徐某就沒有這么幸運了,他在明知有臟車嫌疑的情況下因貪小便宜以1340元的低價購買了一輛被盜摩托車,在白龍橋派出所民警巡邏之時被查獲。后經婺城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該車價值4624元,徐某被刑事拘留。
記者在白龍橋派出所采訪了解到,僅3月份該所就查獲被盜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51輛,現已返回26輛。所長徐志成說,該所轄區內的摩托車、電頻車被盜案件就占了整個發案率的50%至60%。因為廣大農民對車輛的安全防范意識淡薄,往往是隨意停放,給小偷可乘之機,加上貪小便宜的心理比較嚴重,又給銷贓者提供了機會。徐志成告訴記者,對估價在4000元以上的贓物,將追究購贓者刑事責任;估價在4000元以下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那被查獲的被盜車輛是否會通知失主呢?”徐志成說,如果車輛被盜后,失主報過案,有相關信息登記過,民警都會通知失主,但如果車輛的車牌等相關信息被損毀無法通知到車主或者失主未報案的,公安部門只能把這些無人認領的車輛上交國庫。
鏈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