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議:整治、宣傳雙管齊下
日前,安徽籍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婺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這是今年婺城法院以該罪判處的第33起案件,第 46人。由此可見,此類案件已成多發(fā)案件。以王某的案件為例,婺城法院法官分析研究了此類案件的成因及對策。
今年5月至6月,婺城區(qū)下車門村附近,45歲的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對方?jīng)]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先后收購了一輛電動三輪車和三輛電動自行車,再以高于收購價的價格轉賣給他人。后在轉賣電動自行車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婺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明知對方?jīng)]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即明知這些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已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分析,王某的作案動機為貪圖便宜,或通過窩藏、轉移贓物獲得好處費;或通過代為銷售賺取差價;或通過購買遠低于市場價的“賊貨”變相獲得利益。這是此類案件被告人通常的心態(tài)。但是,通過分析各被告人的心理,法官發(fā)現(xiàn)缺乏法律知識也是導致這些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此類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發(fā)現(xiàn)這些被告人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知識極為匱乏,多數(shù)人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對此,法官建議在加大打擊力度,加強對二手市場、典當行、廢舊收購站等經(jīng)營場所的整治力度的同時,還應深入案件多發(fā)地區(qū)的鄉(xiāng)村、學校、社區(qū)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認識犯罪、遠離犯罪。
(記者 周玉南 通訊員 吳挺笑 鄭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