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改善山區群眾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促進人口布局優化和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的共享程度,加快山區群眾致富奔小康步伐。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低收入群眾增收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08〕48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蔣堂移民新村山區群眾異地搬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的方針,以增加山區群眾收入和提高生活質量為核心,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寬就業渠道,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實現全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
(二)總體目標:通過實施2011-2015年山區群眾異地搬遷工程,基本實現山區群眾應搬盡搬。
二、搬遷原則、范圍和扶持對象
(三)搬遷原則:堅持“農民自愿、自力更生,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的原則,按照科學規劃、梯度推進、市場運作、靈活安置的思路,采取整村搬遷與散戶安置相結合的辦法,有計劃、分批次、可持續推進下山搬遷工作。
(四)搬遷范圍:列入省政府扶持的低收入農戶集中村。國土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隱患區域、未通公路和水源保護的村優先安排。
(五)扶持對象:至2011年1月1日止凡居住計劃搬遷范圍要求下山移民且自愿實施退宅的農戶,扶持對象必須是扶持范圍內戶籍在冊的農業人口。
1.列入當年搬遷的村,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即確認為下山移民人口:
⑴戶籍在下山移民范圍內的在冊農業人口;
⑵入伍參軍前是農業戶口的部隊服役未提干的現役軍人(憑部隊證明);
⑶戶口遷出的在校學生(憑學校證明);
⑷符合《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養子女;
⑸農嫁非的農村婦女及其子女,其戶糧關系一直在下山移民范圍內的;
⑹女兒招婿,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戶口已遷入的。
2.增計人口的界定:按區政府批準列入當年搬遷計劃人口截止時間計算人口,獨生子女家庭、已婚未育夫婦可增計一人。增計人口不享受下山移民資金補助。
3.在搬遷村有合法房產且原有房屋自愿拆除的本村非農業戶口人員,可以購買享受下山移民政策小區公寓房,享受成本價購買面積最多不超過原有房屋占地面積,但不享受下山移民資金補助政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山移民扶持政策:
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實施下山移民的農戶;
⑵違反計劃生育未經處理的對象;
⑶以虛假證明等手段將戶籍關系遷入下山移民扶持范圍的;
⑷戶籍關系在農村的國家在編公務人員及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
⑸戶籍為非農業戶口(藍印戶口除外);
⑹其它按法規或相關政策不能享受下山移民政策的對象。
三、移民的申報和批準
(六)整村搬遷的申報和批準:
1.要求下山移民整村搬遷的行政村、自然村,村兩委必須組織召開村民大會,經表決,全村(自然村)的農戶同意搬遷(村民在會議紀要上簽名蓋章),方可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群眾的意愿和實際可能綜合分析可行性及進行社會穩定與風險評估,經有關程序后,對條件成熟的以鄉鎮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報區人民政府;
3.經區扶貧辦審核、區人民政府審批確定后,列入當年下山移民計劃。
列入當年計劃的搬遷村,應成立村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實施意見》負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搬遷人數、戶數、安置面積、安置方式、實施計劃、舊房拆除和復墾辦法等內容。工作方案須經村民代表大會或全體村民審議表決通過,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扶貧辦備案。搬遷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該村進行搬遷可行性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導村級組織制定工作方案。
(七)搬遷農戶的安置程序。經批準整村搬遷的農戶,必須整戶搬遷,按照“一戶一宅”、先拆后購置的原則進行,其安置程序為:
1.農戶申請審核。
(1)凡列入當年下山移民整村搬遷計劃的村,首先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審定后,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報區扶貧辦審查,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決定。
(2)申請散戶安置的農戶,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審定后,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上報區扶貧辦審查,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列入當年下山移民計劃。
2.簽訂下山移民與退宅還耕還林協議。農戶應在簽訂協議時統一上交原住房土地、房產等權證,由農戶和村簽訂異地安置協議并由鄉鎮人民政府鑒證。協議內容包括舊房及附屬建筑物拆除、補償、安置面積及違約責任等有關事項。
3.未騰空原村房屋交由政府處置的不得申請購買安置房。農戶在簽訂安置房購買合同前騰空原住宅,房屋騰空后,要主動向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處置,并向有關部門注銷原住房土地、房產等權證。原村房屋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置后,準予購房。
4.原宅基地處置。搬遷村原有房屋拆除和宅基地復墾工作由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原宅基地復墾新增耕地、林地歸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下山移民村原宅基地整理復墾指標由區人民政府進行統一調劑,用地指標優先安排下山移民新村。對于部分有保護、開發價值的房屋,由政府統一進行處置。各村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劃要求,可適當保留個別農戶住房作為村集體生產用房,用于山林看管,其產權歸屬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四、移民的安置方式
(八)安置方式:下山移民搬遷采取整村搬遷和散戶安置相結合的安置方式。整村搬遷可實行集中安置和自行購房安置兩種安置辦法,凡到蔣堂移民新村的統一以公寓房形式進行集中安置。安置對象自行到市區、中心鎮、中心村等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落戶的采取自行購房安置。自行購房安置的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助。
五、移民用地和宅基地整理
(九)國土部門要優先安排移民新村用地指標。移民新村用地由區政府統一征地、統一報批,移民新村用地應按照合理、節約的原則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移民新村的道路、空地、綠地和其它公共用地。
(十)對整個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搬遷的,原居住地村委會應向國土部門提出宅基地復墾申請,符合土地復墾條件的,國土部門優先立項,由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六、移民小區建設
(十一)移民新村原則上選址在蔣堂集鎮上,以利擴大集鎮規模,降低基礎設施建設成本。移民新村要按照統一征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配套項目、統一組織實施、統一社區服務管理進行建設。
(十二)加強移民新村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移民新村要按照新型社區要求進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建成后移交新社區管理。
七、安置政策
(十三)公寓房安置。
1.安置對象每個農業戶口享受安置成本價的限額面積為:落戶蔣堂移民新村的安置對象每人享受建筑面積60㎡。在限額內的住房面積按安置房成本價計算房款,超出限額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計算房款。安置房價核定按成本價核算,因綜合位置、樓層等因素造成的差價由物價、審計等部門審核;市場價以有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評估書為準。
2.搬遷農戶在規定時間內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繳納首期預付款,憑繳款憑證簽訂購房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未繳款的,視作自動放棄,并不予再次安置。搬遷農戶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騰空房屋,交由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置,經驗收合格的,付清房款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后,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
3.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血緣親屬關系的同村農業戶口家庭(全戶)可以合并申請購買安置房,辦理一戶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統一辦理,辦理費用由搬遷農戶自理。
4.搬遷農戶戶內自來水、用電和住宅電話、有線電視安裝、土地證、房產證辦理等費用,由搬遷戶自行負責。
(十四)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補助標準,鼓勵貨幣補償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農戶有合法房產,擁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和接收地戶口證,承諾放棄下山移民安置或宅基地審批,且自愿拆除原居住地所有房屋的,可申請貨幣補償安置。貨幣安置補助按安置在冊農業人口給予一次性補助。
(十五)申請落戶蔣堂移民新村的家庭人口必須全戶搬遷至新村,戶口性質保持不變。搬遷農戶在簽訂購房合同后,憑購房合同書、繳款發票到戶口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八、扶持政策
(十六)資金補助扶持。為減輕搬遷農戶搬遷成本,區人民政府整合省下山搬遷和農房改造等有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且原居住村房屋拆除的前提下,搬遷農戶享有以下補助(根據現行政策):(1)下山移民整村搬遷省級補助,按政策享受在冊農業人口平均每人補助5600元。(2)享受農房改造和宅基地復墾有關政策。(3)符合貨幣安置補助條件的,除上述補助外,按政策安置在冊農業人口每人再增加補助10000元。整村搬遷中購房有困難的特困農戶,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向有關部門爭取特困戶、殘疾人安居工程資金救助,有關部門要優先予以安排項目,幫助實現同步搬遷。
補助辦法:下山移民選擇集中安置的,拆除舊房并由村集體無償收回宅基地后,區政府補助70%的補助款,出現不符合區、鄉鎮有關規定要求的,不再補助30%的預留資金;符合要求的,搬遷入住后付清補助款余額。下山移民選擇自行購房安置的,拆除舊房由村集體無償收回宅基地,并提供安置點有效證件或手續后一次性發放補助款。
(十七)小額扶貧貸款扶持。對按照下山移民搬遷政策有關要求落實到位的搬遷農戶,自主創業有資金需求的,享受《金華市婺城區扶貧小額信貸實施辦法》(婺區委辦〔2009〕33號)扶持政策。
(十八)技能培訓扶持。根據搬遷農戶需求,區政府給予搬遷農戶進行免費培訓。
(十九)來料加工扶持。鼓勵和支持搬遷農戶發展和從事來料加工,對在下山搬遷小區發展來料加工,帶動搬遷農戶致富(就業)作用較好的經紀人,享受《婺城區來料加工以獎代補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婺扶貧辦〔2009〕1號)扶持政策。
九、后續管理
(二十)蔣堂移民新村建成移民入住后,應打破原行政村或自然村界限,參照新型社區管理模式,建立社區服務體系,搬遷農戶戶籍關系必須遷入到新社區,納入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二十一)安置在蔣堂移民新村的搬遷農戶其子女入學、計劃生育、征兵、治安、民事糾紛調處等行政管理工作,在辦理交接手續后,由蔣堂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二十二)搬遷農戶搬遷前與原居住村簽訂的山林和土地協議,繼續享有原居住地的山林和土地等承包權,土地、山林可以自主經營、轉包經營或退還集體,但不能拋荒。鼓勵搬遷農戶由村集體統一組織對原承包山和承包田進行流轉。
十、部門職責
(二十三)區機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落實具體措施,優化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收費標準,切實減輕移民負擔。蔣堂移民新村建設中線桿遷移涉及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按規定時間要求遷移。
(二十四)區農辦(扶貧辦)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制訂山區群眾異地搬遷總體規劃、宣傳、組織、協調移民搬遷的有關工作;發改、財政、交通、城建、國土、規劃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項目的報批、資源整合、配套服務工作。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組建工作機構,落實專門人員,做好下山移民和退宅還耕對象的確認、組織、宣傳、發動、土地征用安置和退宅還耕等工作,把山區群眾異地搬遷工作抓實抓好。
十一、其他
(二十五)搬遷農戶購買住房后,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城建部門和國土部門予以注銷原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搬遷村按照“一戶一宅”的規定,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建立退宅還耕(林)承諾金制度,以促進搬遷農戶原居住房屋、建筑物按時處置。
(二十六)購買蔣堂移民新村安置房后,因客觀原因需要轉讓的,由移民本人提出申請,經區扶貧辦審批,在補交相關稅費后,方可轉讓,否則土地和房產交易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二十七)列為下山移民整村搬遷的村莊(或自然村),必須實行萎縮性管理,不再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住房,不再安排道路、供電、供水、通訊、廣播、電視、衛生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補助。農戶不準將自己的房屋轉賣、贈送給非本村戶籍人員。
(二十八)符合條件的村民只能享受一次下山移民政策,如弄虛作假取得享受政策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并解除下山移民購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十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十九)山區群眾異地搬遷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必須加強領導。各級黨委、人民政府特別是欠發達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快欠發達鄉山區群眾異地搬遷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職責,確保山區群眾異地搬遷工作的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山移民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截留、挪用或貪污的要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十三、附則
(三十)本實施意見由婺城區農辦(扶貧辦)負責解釋。
(三十一)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看婺城新聞,關注婺城新聞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