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區多處路段進行改造,難免對路人通行造成一些影響。那么,路人途經施工路段遭受損失該如何處理呢?近日,婺城區人民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0年11月19日凌晨5時30分許,原告李某騎電動自行車去上班,沿金華市李漁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李漁路世紀聯華超市門口路段時,翻車了。當時路面正在施工,路面一半已鋪上瀝青,有約十厘米的高度,沒有安放警示標志,因天色未完全放亮,李某未發現道路正在施工,造成翻車,原告多處擦傷,左肩鎖骨骨折、電動自行車受損。原告受傷后到金華市中醫院住院治療25天,共花醫療費23630.87元。因原告從事廚師行業,左肩鎖骨損傷將對其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出院后,原告的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駕駛非機動車疏忽大意,負事故主要責任,施工方未在道路上安放警示標志,未確保通行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施工方為某交通建設公司和某市政工程公司,分別負責路基工程和鋪瀝青工程,事故發生后,案件的兩被告分別墊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但是對于事故的責任,某交通建設公司認為應由負責路基的市政工程公司負責警示,而市政工程公司認為應由鋪瀝青的交通建設公司負責警示,兩公司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訴至婺城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93588.97元。
2011年12月12日,經婺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某交通建設公司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451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24515元,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655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26555元,款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看婺城新聞,關注婺城新聞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