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選拔年輕干部是我黨各項工作和事業興旺發達、后繼有人的重要保證,也是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然而部分地方在選拔使用年輕干部方面經常發生一些超常規行為,比如28歲廳官、29歲縣長、25歲鎮長,等等,引起多種猜測和質疑,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和公信度帶來許多負面影響。仔細分析各地在選拔年輕干部中的特殊情況,從中不難發現一些偏差和誤區。
一是以結構需要代替工作需要。過多地從年齡、性別、黨派、學歷等結構方面考慮人選,而不是從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考慮,通過這種方式選拔出來的年輕干部認可度往往不高,容易成為“花瓶”,不利于樹立正確的干部工作導向。
二是以任務指標代替科學培養。重選拔輕培養,通過下達指標來加大年輕干部選拔力度,比如硬性規定30歲以下處級干部要有多少人、30歲以下科級干部要有多少人等,而忽視了選拔前的培養鍛煉,容易出現拔苗助長、降格以求、突擊提拔等情況。
三是以領導賞識代替群眾公認。以領導干部的個人眼光為主要標準,而不是以德才兼備、群眾認可為用人標準。如果主要領導認為某個年輕同志有能力、有潛力就加以提攜。這種“點將”方式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因人設崗、任人唯親等情況,同時也容易滋長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四是以破格提拔代替解放思想。把破格提拔干部作為思想解放的表現,以至于少數干部連續被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甚至出現一年兩升、兩年三升的情況,影響干部工作的嚴肅性,而對于不同意見,則被認為是思想保守、缺乏魄力。
五是以追求影響代替求真務實。在選拔年輕干部時作風不夠務實,盲目追求影響,以吸引社會關注為目標,通過干部工作進行炒作、作秀,甚至作為政績來追求,以此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偏離了干部工作的初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筆者認為,培養選拔年輕干部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培養是選拔的前提和基礎,年輕干部的成長必須經歷相應的培養鍛煉,有其內在的規律可循,不可急于求成。在不拘一格選拔使用優秀年輕干部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年輕干部的培養鍛煉,為年輕干部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條件,做到先培養后選拔,不遷就選拔,不突擊選拔。同時要規范破格提拔干部程序,在破格提拔年輕干部時,特別是在選配地方黨政正職干部方面,選拔標準要更高,公示范圍要更廣,選拔程序要更嚴,一定要看德才、看實績、看公論、看崗位的匹配性,不唯年齡、不唯學歷、不唯性別,更不能唯關系。——資料來源:2012年01月16日《學習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