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區政告〔2013〕2號
為加強沙金蘭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優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將沙金蘭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環境綜合整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為沙金蘭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鋸板廠,包括沙畈鄉所有行政村,瑯琊鎮新蘭村、妙康村、岳村、下陳村,塔石鄉上南坑村等。
二、嚴禁在沙金蘭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范圍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功能區內現有畜禽養殖場于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關停、搬遷、拆除。
三、嚴禁在沙金蘭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范圍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功能區內現有鋸板廠于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關停、搬遷、拆除。
四、在規定時間內關停、搬遷、拆除的,給予一定的補償;逾期不關停、搬遷、拆除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并不再享受補償政策。
五、廣大群眾、單位、養殖戶、企業等要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增強水資源保護意識,養成愛水、護水和節水的良好習慣,積極主動參與水環境綜合治理。
六、對阻擾、妨礙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看婺城新聞,關注婺城新聞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