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婺城區制定出臺《“五水共治”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擬對“五水共治”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履行或不正確職責、執行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從制度上保障“五水共治”各項工作順利推進,水環境綜合狀況持續改善,確保全區“五水共治”工作目標的全面完成,推動經濟社會轉型升級、跨越發展。
《辦法》明確,全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以及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街道及其工作人員;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委會,村(社區)黨員及其工作人員,在“五水共治”工作中存在阻礙或影響工作推進的行為,要按照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職能和責任進行查處。
《辦法》規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推進“五水共治”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責任追究主要有口頭效能告誡,責令公開道歉或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書面效能告誡,停止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解聘或辭職等9種方式。《辦法》還對從重處理、從輕處理以及免于責任追究的情形分別進行了明確。同時對受到責任追究的機關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及評優評先資格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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