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婺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7月初,浙江省出臺了2014年高溫津貼(即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新標準: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比以前標準分別提高了每人每月25元、20元、15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四個月。
記者了解到,在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出的《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必須發放高溫津貼的兩種情形作了說明:一是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二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至33℃以下,也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通知”還要求,各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那么,發放防暑降溫飲料能否充抵高溫津貼?對于這一點,2012年6月29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第11條有明確規定: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此外,“通知”再次明確了高溫條件下勞動必須嚴格執行的禁忌標準: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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