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婺城農村,不少老人有著根深地固的觀念——由兒子養老并繼承自己的遺產。如今,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年輕一代越來越多的人不再認可這一觀念。男女平等意識,女兒和兒子對父母有相同的贍養義務、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等法律規定,漸漸深入人心。
正是這樣新舊觀念交迭之下,2013年初,婺城某農村發生了一起因父子三人遇同一起車禍身亡引發的遺產爭奪案。近日,婺城區人民法院婺北法庭助理審判員蘭千卉在《以案說法》欄目以該案為例,解析了《繼承法》相關的法律內容。
父子三人一起死亡,遺產繼承起糾紛
58歲的張某是婺城某農村村民,與妻子劉某育有兩兒一女。大兒子和女兒都先后結了婚,也各自有了孩子,只有22歲的小兒子未婚,與父母同住。2012年年底,張某拆掉了四間老宅,張羅著蓋新房。2013年春的一天,為了進城購買蓋新房的材料,張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輛客貨車與大兒子、小兒子一起進了城。途中,因張某駕車不慎,客貨車不幸翻落山坡,被人發現時,張某和兩個兒子都已經死亡,車輛也完全報廢了。
張某去世時,他名下有存款16萬元。之后,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2013年4月11日,張某的女兒向婺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遺產。
解決三個問題,明確各親屬繼承份額
在審理該案時,法官蘭千卉首先對案件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張某女兒對張某的遺產有無繼承權;二是如何確定死者張某的遺產,也就是確定張某的遺產范圍;三是如何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即遺產分配問題。
在解決了這三個問題后,該案作出了判決:張某的8萬元遺產,由妻子劉某繼承4.33萬元、女兒繼承2萬元、大兒媳繼承1.33萬元、孫子繼承0.33萬元。
那么,該案的三個爭議焦點究竟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得到明確?法官蘭千卉一一進行了分析。
死者無遺囑,適用法定繼承
第一個問題,張某女兒對遺產有無繼承權?可以肯定的是,因為死者張某生前未立遺囑,故本案適用法定繼承。
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分為二個順序: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同時,《繼承法》還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具有均等的繼承機會。因此,張某女兒對其父親——死者張某的財產具有合法的繼承權。
夫妻一方死亡,須先分割共同財產
該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法院應如何確定張某的遺產范圍?首先要明確的是,遺產范圍是被繼承人張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我國《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要嚴格與共有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區分。因生前無其他約定,該案張某名下的16萬元存款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一半,即8萬元分出歸妻子劉某所有,其余的8萬元作為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
不確定死亡順序,應推定長輩先死亡
在第三個爭議焦點“如何確定繼承的份額,即遺產分配”問題上,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均等分割是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由此看來,在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下,確定各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焦點就轉到了“張某和兩個兒子的死亡先后順序,即確定他們之間的遺產繼承關系”這一問題上。那么,在三人無法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情況下,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由此可以推定,該案中張某先死亡。因此,張某的遺產應當由他的法定繼承人———妻子劉某和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共同繼承。由于張某的兩個兒子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生前又未表示放棄繼承,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各自的法定繼承人。
可見,張某的8萬元遺產首先均等分割由妻子劉某和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共同繼承,每人各得2萬元。其中,大兒子繼承的2萬元遺產因為沒有其他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1萬元分出歸大媳婦所有。其余1萬元作為大兒子的遺產,均等分割給他的妻子、兒子和母親劉某,每人各得0.33萬元。小兒子繼承的2萬元由母親劉某繼承。據此,劉某共繼承4.33萬元。
另外,法官蘭千卉作了補充說明,一般情況下,均等分割是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還存在特殊情況。這個特殊情況是指: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活方面承擔了主要義務,或擔負主要生活費用。三、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共同生活”作為多分遺產的原因,應當包含繼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給予被繼承人生活的照顧與關懷、生病時的照料等內容。
最后要說的是,我國《繼承法》有“遺囑在先原則”,即在繼承開始后,先適用遺囑繼承。在不能適用遺囑繼承方式時,才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立過遺囑,只要遺囑合法有效、遺囑中的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應按遺囑分配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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