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現在農村建造新房,農戶也大多會找包工頭承包作業。而這種農村施工隊伍,施工人員都很少有建筑資質,也往往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和條件。因此,農村建房發生安全事故,引起人身傷亡的情況并不鮮見。事故發生后,責任應由誰承擔,是建房戶,還是包工頭?這個問題,常常成為善后事宜中的爭議焦點。近日,婺城區人民法院白龍橋法庭審判員徐敏通過《舉案說法》欄目,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對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析。
建房小工事故身亡法院判決房東主責
2013年8月15日,薛某、徐某到董某家位于白龍橋鎮某村新建房屋干活,為其房屋貼窗臺線。薛某與董某一同在四樓陽臺固定好吊機后,董某去樓下接通電源,薛某在經徐某等提醒“吊機所壓重物不夠,需待會兒再操作”的情況下,仍單人操作,隨即發生人與吊機均從陽臺砸落的事故。薛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就賠償問題,各方未能協商一致。當年9月3日,死者父母向婺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董某作出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471930元(含保險公司賠償的90000元)。
以勞務相對人確定賠償主體
審理中,法院追加徐某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最終判決為:薛某自身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自負30%的責任,另外70%的賠償責任由房東董某承擔。董某需賠償341801元(含保險公司賠償的90000元)。
據審判員徐敏介紹,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董某提出:他雖是房東,但房子已交給徐某施工,死者薛某是徐某叫來的小工,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徐某承擔。鑒于薛某已死亡,為查清案件事實,法院追加徐某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徐某陳述,他之前確實承包了董某房屋的建造,薛某也在其中干活。不過,他承包的工程已經完成。發生事故時,貼窗臺線的活兒是董某另行找他二人來做的,工錢也是另行結算,因此,他認為自己不應當對該事件承擔賠償責任。
按損失范圍及計算標準確定賠償金額
之后,法院審理查明,徐某所述屬實。事故發生時,徐某和薛某所從事的貼窗臺線的施工內容為董某另行安排;兩人的工資均按日結算,由董某直接支付勞動報酬。基于此,法院認定董某和薛某、徐某兩人在發生事故時存在勞務關系。因董某是接受勞務的一方,死者薛某的相關損失應由董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死者薛某的父母在起訴要求中提出了471930元的賠償金額,這一金額是否適合?徐敏作了如下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據此,死者薛某父母主張損失范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薛某搶救時花去醫療費23500元,喪葬費根據前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計算6個月確認為25407元,死亡賠償金按其戶籍情況,以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同時將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計算在內。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以男60周歲、女55周歲為標準計算20年;超過年紀的,每增加一歲減少計算年限一年,并由子女按平均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以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上限。據此確認,薛某父母可以主張的總損失為445430元。
此外,考慮到薛某父母因該事故所受到的精神傷害,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對其起撫慰作用,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應根據過錯情況分別承擔責任
記者了解到,在該案判決時,法院還充分考慮了事故中死者薛某本身的過錯情況。薛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在固定及使用吊機時,明知吊機所壓重物不夠的情況下,在經人提醒需要加固才能使用后,仍單獨操作,未確保安全,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減輕雇主的責任。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薛某在該事故中自負30%的責任。
另外,根據該案情況,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將死者薛某的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按70%計算,由董某承擔。而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在確定為30000元時,已經考慮了死者自身的過錯情況,所以在計算賠償金額時不再計入總額按比例承擔。據此,董某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341801元。
選擇包工頭不當時,房東也應承擔責任
那么,如果施工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發生傷亡事故時,房東是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徐敏就此也作了分析。
農村建房中,對于建造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房東可以選擇無資質但有一定經驗的建房人(包括泥水、水電、木工師傅)施工。但是,建造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因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要求承擔施工任務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置備必要的施工機械和安全保障設施。這種情況下,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交由有一定建筑資質的建筑單位施工,以確保安全。也就是說,如果房東將超過兩層的建筑交由不具備資質的包工頭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房東應當承擔選任不當的過錯責任。
最后,徐敏提醒農村建房戶、包工頭以及施工工人,為了更好維護自身利益,避免損失,應當在建房過程中,提高安全生產的意識,同時通過事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權利義務;要做好保險工作,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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