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并處500元罰款。受理案件中有多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實施燃放的行為人,分別處以罰款100至500元。
2.單位燃放通告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種類、規格的煙花爆竹的,依照《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51條第2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妨礙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害或潛在危害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定,以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爆炸性危險物質,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較為嚴重的現實危害后果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對在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妨礙社會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5.通過燃放煙花爆竹故意傷害他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給與處罰;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同一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給予罰款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公安機關不再次作出罰款處罰。
7.對未被發現、舉報的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行為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陳述的,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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