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決策部署,加強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不斷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畜牧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辦法》(試行)(浙農專發〔2014〕74號)以及《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婺城區畜牧業污染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婺區政辦〔2014〕21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婺城區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規劃》內的規模畜禽養殖場(戶)定期將畜禽養殖場名稱、地址、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分別向區農林局、區環保分局備案。
二、 2015年5月1日起全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鄉鎮(街道)負責養殖污染情況調查,落實轄區《婺城區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規劃》內養殖場(戶)整治提升;區環保分局負責落實養殖場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對違法排污行為依法查處;區農林局負責加大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和服務,對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區國土分局負責對不按規定限期整治的畜禽養殖場違法用地情況依法查處;區規劃分局負責對規劃區內養殖場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認定;區三改一拆辦、鄉鎮(街道)負責對違法建筑予以拆除。
三、 2015年6月30日前低小散養殖場(戶)、村中所有養殖場(戶)和未列入規劃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以及在《婺城區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規劃》內,無法進行整治或經整治仍達不到驗收要求的養殖場(戶)予以關停和拆除。
四、 2015年10月31日前《婺城區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規劃》區內各養殖場(戶)按要求進行污染整治提升,按照《浙江省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達標驗收辦法》(試行)(浙農專發〔2014〕74號)的要求完成整治并如期通過驗收,給予一定的補助獎勵。
五、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或無法整治的畜禽養殖場(戶),由屬地鄉鎮(街道)予以關停拆除。
六、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確有必要的須符合《婺城區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規劃》,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方可建設。
希望廣大養殖場(戶)業主自覺遵守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養殖場污染綜合(專項)整治工作。
金華市婺城區農林局
金華市國土資源局婺城分局
金華市規劃局婺城分局
金華市環境保護局婺城分局
金華市婺城區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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