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視作品,乃至媒體報道中,繼承糾紛都不鮮見。遠的不說,就眼下二七區塊拆遷,已經讓不少人對“遺囑”變得十分敏感。拆遷前原本是親人,拆遷后卻因拆遷款的分配問題對簿公堂,這樣的事已非個例。本期以案說法,由婺城區人民法院法官通過一起繼承糾紛案件,對我國《繼承法》相關問題展開解析。
案情回放
今年4月,婺城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原告為劉姓姐妹倆,被告則是其繼兄陳某的三個子女。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來,劉姓姐妹的父親劉某和陳某的母親王某于54年前登記結婚。兩人再婚時,陳某24歲,而劉姓姐妹還未成年。劉某是鐵路職工,但其生前未享受過單位的房改待遇。他去世后,妻子王某參加了鐵路職工房改,享受劉某的一切房改待遇,獲得了單位分配給劉某居住使用的一套面積55平方米的房產,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此外,劉某和王某曾在溪下街有一套房產。在劉某去世后,該房屋被拆遷,由此獲得的一套72平方米安置房也登記在王某名下。
之后,王某也去世了,但各繼承人一直未對王某名下的兩處房產進行分割。如今,繼兄陳某也已去世,劉姓姐妹便于陳某的三個子女打起了遺產繼承官司。法庭上,劉姓姐妹認為,兩處房產雖然在王某名下,但她們的父親劉某享有1/2份額。故劉某去世后,姐妹倆和繼母王某各享有1/3繼承權。而王某去世后,其遺產則應由姐妹倆和陳某共同繼承,各享有1/3繼承權。因此,兩處房產,姐妹倆應各自享有7/18的份額。
對此,陳某的三個子女認為,當年溪下街的房屋拆遷安置一事,劉姓姐妹知情,現在提分割已過兩年訴訟時效。而那套55平方米的鐵路職工房改房,屬于王某和陳某母子二人共同出資購買。雖然該房產之所以能夠買到,享受的是劉某應得的待遇,但待遇是不能夠繼承的。他們還認為,王某晚年重病期間,劉姓姐妹并沒給予服侍、照顧,甚至沒有去看過一次,這違背社會常理和風俗習慣。由此可見,劉姓姐妹也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最終,婺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劉姓姐妹對兩套房產享有繼承權,而且每套房產各自可得1/4的份額。
關于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結合上述案件,法官首先介紹了我國《繼承法》對繼承權、繼承份額的具體規定。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前者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后者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才有繼承權。由此可見,本案中,劉姓姐妹及陳某均為王某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另外,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同時《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因此,本案中,陳某在其母親王某之后死亡,他繼承王某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
對于繼承份額,一般情況下,均等分割是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在繼承人之間作均等分割。“特殊情況”一是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給予照顧。二是指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多分。三是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本案中,陳某一家與被繼承人王某共同生活,且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考慮適當多分。
關于遺囑
其實,如何分配自己的遺產,老人可以自己說了算。只有在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和分割。那么,遺囑應該具備哪些內容才有效?對于一些不識字的人,遺囑又該以什么形式確立呢?
法官表示,不管遺囑以什么形式確立,都應具備下列五項內容:遺產的名稱和數量;遺囑人或受遺贈人的稱謂;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份額;明確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明確遺囑執行人。
法官認為,本案之所以起糾紛,就是因為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法庭上,陳某的子女也表示,被繼承人王某根本不識字,所以“無法立遺囑”。其實,不識字者同樣可以立遺囑,但應以公證遺囑或錄音遺囑形式為宜。該法官就此舉例說明:“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有一對老夫妻,老太太不識字,夫妻倆立遺囑時由老頭代書,老頭代其簽字,老太太自己按手印。其實,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首先,老太太不識字,因此,她不能正確判斷出遺囑的內容;其次,這樣的遺囑應屬代書遺囑,老頭是老太太的利害關系人,這樣的人不能做代書人,也不能做見證人。”
關于遺產規劃
此外,婺城法院的法官還結合自身多年審判經驗,對如何有效規劃自己的遺產提出了建議。
法官表示,遺產規劃應分步驟進行。第一步是確定個人財產范圍。因為按照《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只能處理自己的個人財產。雖然規定很明確,但是人們往往容易把不是自己的財產也一塊處理了。第二步是根據個人意愿,確立繼承人或受贈人并進行財產分配。根據情況還可能附加撫養要求、葬禮安排等。第三步是選任執行人。傳統的做法是家庭成員中年長或地位較高者,這種做法就計劃內容而言,一般在家庭成員內部是公開的。如聘請律師或公證處做執行人,則遺產計劃內容在計劃人死亡前是保密的。在這里特別要提醒大家的是,遺囑中必須對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后一步則是形成遺囑。我國的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每一類遺囑形式都有法定的要件、格式要求,建議大家要特別注意,因為不合法定格式或形式要求的遺囑很可能是無效的。對此,該法官再次作了舉例說明:“我曾經見過一個案件,老太太有3個兒子,都不孝順。而鄰居家的女兒,對她非常關心。老人覺得,鄰居女兒比自己的兒子還親,便親手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的一套舊房子送給鄰居女兒。3個兒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結果鄰居女兒敗訴了。原來,老太太書寫遺囑時沒有寫上日期。按照法律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親筆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樣則無效。因此,該案件出現了令人遺憾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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