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處東南沿海,轄區內溪流縱橫,河網湖泊星羅棋布。伴隨城市化、工業化發展的演進,侵占水域的情況逐步增多,大片水域不復存在,這已嚴重影響到防洪、排澇、蓄水、航運、景觀、生態等綜合功能的正常發揮,影響到社會可持續發展。近年來,占用水域帶來的隱患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相關問題的解決更亟待全民參與。那么,在法律法規層面,對此又作何規定呢?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婺城區水務局有關工作人員。
問:在法律層面,何為水域?水域管理的原則是什么?
答:《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水域是指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范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實行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占補平衡的原則。
問:有關部門如何編制水域保護規劃?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江河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防洪排澇、取水以及水資源、水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需要編制水域保護規劃,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銜接平衡,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水域保護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省發展改革部門銜接平衡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編制水域保護規劃,應當征詢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由批準該規劃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以不減少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為基礎,確定本行政區域和區域內不同的區塊的基本水面率,明確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護的范圍、等級和措施。
問:哪些涉及水域占用的行為是被嚴令禁止的?
答:《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禁止下列嚴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為:在水庫設計洪水位以下進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建設活動;在河道干支流匯合處及河勢變化頻繁的河段修建對防洪有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填埋或者圍墾河道、水塘、濕地。確需填埋或者圍墾。
問:重要水域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水域為重要水域: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城市規劃區內維護生態功能的主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域;蓄滯洪區內的水域;省級河道;行洪排澇骨干河道;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50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對重要水域,有關部門將實行特別保護。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A設施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基礎設施是指為維持人們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設施和服務,包括鐵路、機場、公路、橋梁、碼頭、電力、電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問: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申報要求有哪些?
答:申請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符合下列申報要求: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向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的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請。
問:要申請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情況,擬采取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涉及占用行洪、排澇、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對水域功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提供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告。
有批準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初審意見后15日內,對占用水域影響評價報告組織專家評審。
問: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水域有哪些相關規定?
答: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水域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占用水域承諾書,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臨時占用水域承諾書應當載明占用期限、范圍、用途、方式、恢復措施及其費用等。
此外,臨時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天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占用水域只允許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水域期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恢復水域原狀。
問:關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處理時限有何規定?
答:根據《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的規定,受理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現場踏勘;負責初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批準;有批準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經本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情況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問:對占用水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何要求?
答: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標準,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占用航道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航道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問: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補償費的征收標準是怎樣的?
答:根據浙江省物價局和浙江省財政廳2011年331號文件的規定,凡是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興建建設項目占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范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未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補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積不能達到占補平衡的,均應繳納占用水域補償費。收費主體為與審批權限對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婺城區的收費標準為:基礎設施建設永久占用重要水域300元/平方米,非重要水域250元/平方米;臨時占用重要水域4元/月/平方米,非重要水域3元/月/平方米;非基礎設施永久占用非重要水域600元/平方米,臨時占用8元/月/平方米。
問:擅自占用水域,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根據《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并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擅自臨時占用水域的,或者臨時占用水域期滿后未恢復水域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恢復水域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水域原狀,所需費用由占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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