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保護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保障飲用水安全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大工作,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基本保障。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提高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安全尤顯重要且迫切。由此,婺城區建立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水源地,并通過改善水源地生態環境,提高供水水質,保障供水水量,實現飲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健康。然而,飲用水水源保護任重道遠,更需要婺城百姓遵紀守法,維護婺城水質安全。日前,記者就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采訪了婺城區水務局相關工作人員。
問:有關政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應堅持哪些原則?
答:所謂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合理布局和調整飲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區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問: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機制有哪些?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經濟補償力度,促進飲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利用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問:關于飲用水水源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保證應急飲用水。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簽訂應急飲用水源使用協議,實行供水管道聯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發展規劃,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大中型水庫、重要河道、湖泊作為預留飲用水水源地。開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下水保護和開采的規定,防止水體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發生。除發生特別嚴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應急用水外,禁止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水庫功能調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要求,落實相關措施。因水庫功能調整對農業灌溉等用水產生影響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保障農業灌溉等用水。
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對飲用水水源應當按照不同水域特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要求,劃定一定面積的水域、陸域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統籌考慮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要求,并與港口、內河航道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設區的市、縣(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出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問: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哪些行為將受到處罰?
答: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污染水體的行為。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設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沖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和使用化肥、農藥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投餌式養殖、旅游、游泳、垂釣;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問:農村飲用水水源應具備哪些被保護措施?
答:日供水規模在二百噸以上的農村飲用水水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等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設立警示標志。日供水規模不足二百噸的農村飲用水水源,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指導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制訂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范圍,并設立警示標志。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保護水源。
問: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
答: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車輛;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向水體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廁所;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廢料;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問:有關政府應如何依法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農藥高效低毒技術;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制度,引導和監督畜禽養殖場(小區、戶)按照規定收集、存貯、利用、處置和排放畜禽養殖排泄物;制訂并嚴格實施水產養殖計劃,科學確定水產養殖容量和種類,推廣健康、清潔的水產養殖,防止水體富營養化,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
問:水源地出現突發事件應如何處理?
答: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污染事故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發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執行。
問:違反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將受何處罰?
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的,或者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區域停泊,責令駛離該區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沖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并責令其依法承擔消除污染和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違法行為人不按要求消除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消除污染,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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