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建造、更新以及規范化作業,關乎船舶、漁業人員及水體安全。充分了解漁業船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至關重要。日前,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婺城區漁政站有關負責人。
問:海洋捕撈漁船的建造、更新須遵守哪些規定?
答:海洋捕撈漁船(遠洋捕撈漁船除外,下同)建造、更新實行船舶主機功率、船舶數量指標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更新指標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撈漁船。
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更新指標的發放和管理,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更新的海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機功率。兩艘以上海洋捕撈漁船申請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的總和。
海洋捕撈漁船以外的其他漁業船舶建造、更新實行船舶數量控制。
漁業船舶建造單位應當憑船舶建造申請人提供的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指標、更新指標建造新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漁業船舶的主機功率、載重線或者主尺度。
非海洋捕撈漁船不得擅自改造為海洋捕撈漁船。
問:有關法律法規對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檢驗是如何規定的?
答: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檢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初次檢驗的海洋捕撈漁船未持有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指標、更新指標的,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不予受理。
問:有關法律法規對漁業船舶的登記及休閑漁業船舶的監管是如何規定的?
答:漁業船舶所有權和國籍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共同做好對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休閑漁業船舶應當符合安全適航標準并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登記。未經檢驗、登記的,不得從事休閑經營活動。
休閑漁業船舶的安全適航標準及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問:在什么情況下,漁業船舶禁止買賣?
答:漁業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買賣: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尚未結案的;無漁業船舶檢驗、登記證書或者證書不全的;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買賣的其他情形。
問:漁業船舶的租賃、抵押是否需要做相關登記?
答:租賃、抵押漁業船舶的,應當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租賃或者抵押登記。
問:對達到國家規定船齡的漁業船舶,有關部門將如何處理?
答:漁業船舶達到國家規定船齡,未申請檢驗或者經檢驗認定不能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要求的,不得繼續用于漁業生產活動,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注銷并收回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根據轄區內漁業船舶檢驗情況和國家有關船齡標準的規定,對達到國家規定船齡的漁業船舶,提前書面告知漁業船舶所有人。
問:交回指標的海洋捕撈漁船所有人,是否享受有關政策扶持?
答:鼓勵海洋捕撈漁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更新指標,轉產從事其他產業。對交回指標的海洋捕撈漁船所有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資金補助、轉產培訓、養老保險等保障。
問: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如何劃分?
答:漁業船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負管理責任。
問:職務船員上船作業須取得什么資質?
答:船長、輪機長等職務船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務船員證書。非職務船員從事漁業生產作業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條件;不符合從業條件的,船舶經營者不得雇用其上船作業。
問:漁業船舶航行和作業須滿足哪些條件?
答:漁業船舶航行和作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航行簽證簿,主機核定功率三百千瓦(含本數)以上的應當持有油類記錄簿;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書或者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有足額合格船員;按照規定刷寫船名、船號,配備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施及消防、救生等設備,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捕撈漁船應當持有捕撈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在什么情況下,漁業船舶將被要求禁止離港,或被要求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答:漁業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有權禁止其離港,或者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處于不適航或者不適拖狀態的;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有關手續未辦結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認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問:漁業船舶在航行和作業時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漁業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區航行和生產作業,不得違章搭客、裝載。漁業船舶的航行和作業應當遵守我國政府加入的國際條約和簽訂的雙邊協定。
問:船舶發生碰撞或糾紛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漁業船舶之間或者漁港水域內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或者產生作業糾紛時,應當互通船名、國籍和船籍港,盡一切可能救助遇險人員,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具體事故和糾紛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問:漁業船舶海上遇險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漁業船舶海上遇險時,應當及時發出求救信號,將出事時間、地點、海況、受損情況、救助要求、聯系方式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組織自救。
有關機構接到求助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機構報告。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在現場附近的船舶,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搶險救助責任制,并對海上搶險救助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問:有關政府應當如何提高漁民相關保障?
答: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漁民參加保險或者建立多種形式的非商業性互助保障制度。
問: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的,將受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漁業船舶的哪些違法行為將受到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處理?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水域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未經批準,在漁港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問:新建、更新、改造漁業船舶過程中的哪些行為將受到處罰?
答:新建、更新、改造漁業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漁業船舶所有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標,新建、更新漁業船舶或者將非海洋捕撈漁船改造為海洋捕撈漁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拆解新建、更新、改造的漁業船舶;逾期未拆解的,沒收新建、更新、改造的漁業船舶;漁業船舶建造單位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標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漁業船舶或者將非海洋捕撈漁船改造為海洋捕撈漁船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有漁業船舶建造、更新指標,但未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受理初次檢驗,漁業船舶建造單位擅自開工新建、更新、改造漁業船舶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問:擅自改變漁業船舶主機功率、載重線或者主尺度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擅自改變漁業船舶主機功率、載重線或者主尺度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問:何種情況下,漁業船舶將被沒收?
答:漁業船舶未核定船名號、未登記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擅自下水航行、作業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問:休閑漁業船舶非法經營將受何處罰?
答:休閑漁業船舶未經檢驗、登記,從事休閑經營活動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繼續違法經營的,沒收船舶。
問:雇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非職務船員上船作業將受何處罰?
答:雇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非職務船員上船作業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船舶經營者限期清退,并按照每雇用一人罰款一千元的標準對船舶經營者予以處罰。
問:漁業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區航行和生產作業,或者違章搭客、裝載將受何處罰?
答:漁業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區航行和生產作業,或者違章搭客、裝載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立即改正,對船長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職務船員證書。
問:在何種情況下,有關漁政主管部門將承擔法律責任?
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發放海洋捕撈漁船建造指標、更新指標的;違反規定發放漁業船舶檢驗、登記證書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導致本行政區域未檢驗、登記的漁業船舶增加,漁業生產秩序混亂的;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問: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漁港及漁港水域的定義是什么?
答:漁港是指主要為漁業生產服務和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給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自然港灣以及綜合港的漁業港區,包括陸域、水域、岸線等。
漁港水域是指漁港的港池、錨地、避風灣和航道。
問: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漁業船舶的定義是什么?
答: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和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等漁業生產船;水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等漁業生產輔助船;漁業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漁港工程船、拖船、駁船等漁業生產服務船和漁政船、漁監船等公務船。
問: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休閑漁業船舶的定義是什么?
答:休閑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水上垂釣、捕撈、采集等與漁業有關的休閑活動的船舶。
問: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漁港設施的定義是什么?
答:漁港設施是指漁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護岸堤、碼頭、通訊、助航、導航標志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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