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某和余某某夫婦有一子一女。2003年,兒子王某在王某某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約定“由父母選一層居住,父母百年后,房屋歸兒子所有”。2004年,王某某與妻子余某某協議離婚,明確該房屋所有權歸余某某所有。隨后,余某某寫了《本人申明》,稱“該處房屋由兒子王某建造,本人余某某只享有一層的居住權,其他部分由兒子管理,我終老后產權歸兒子所有”。2012年,余某某計劃將自己所有的另一處100平方米的拆遷安置用地給予女兒建造用房。而在此前,余某某曾與兒子王某約定,各享有該拆遷安置屋基的50%的所有權,雙方產生矛盾。余某某于2013年以兒子所建房屋是其所有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一家搬出去。婺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房屋產權歸原告余某某所有。2013年11月,余某某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向婺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王某騰空并返還房屋。2014年,余某某再次向婺城區法院起訴要求兒子王某騰空并返還房屋。在審理過程中,王某出具了余某某的《本人申明》,法院駁回余某某的訴訟請求。2015年,余某某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院考慮到這起案件的矛盾糾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要求母子到街道申請調解。經新獅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以下協議:原由兒子王某夫婦出資建造的房產歸兒子王某夫婦所有;政府拆遷安置屋基歸余某某的女兒所有;王某某隨兒子共同生活,由兒子盡主要贍養義務;余某某隨女兒共同生活,由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余某某可任選一層房屋居住。此案調解成功后,上訴人余某某撤訴。
【判官說法】依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街道調解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調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自愿、平等、公平、互讓互諒、尊老愛幼、贍養老人、維護家庭團結等。
【法律講堂】在此案調解過程中,新獅街道調委會充分調查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將房屋產權糾紛轉化為更深層次的贍養問題,從關愛老人的角度,解決其后顧之憂,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從社會意義上來說,該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解,化解了訴訟紛爭,有利于弘揚民主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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