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及捕撈業是水產業發展的兩項主打產業,依據法律法規,合理作業,是維護生態平衡、保障生產安全的關鍵所在。日前,記者就漁業及捕撈業法律法規知識采訪了婺城區水務局有關工作人員。
問:《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的制定及修正情況如何?
答: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由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后根據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問:制定并嚴格執行《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并嚴格執行《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關部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該條例。
問:《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域、灘涂以及國家規定由本省實施漁業監督管理的水域從事養殖、捕撈等漁業生產活動的,應當遵守《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
問:有關政府部門漁業管理工作如何分工?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域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增加資金投入,提高漁業科技水平,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加強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
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村民委員會、漁業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漁業管理工作。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有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邊防、環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漁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責。
漁政檢查人員對漁業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監督。
問:漁業生產者應履行哪些職責和義務?
答:漁業生產者應當遵守水產品質量安全和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證水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漁業環境,促進漁業資源增殖,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義務,確保生產安全。《條例》鼓勵漁業生產者依法成立或者參加漁業專業合作組織。
問:有關政府部門水產養殖水域管理職責如何分配?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漁業、水利、交通等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域綜合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域綜合利用規劃,確定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水產養殖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產養殖規劃,經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水產養殖規劃應當根據不同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和自然承載能力,確定合理的養殖種類、容量、方式等內容。
問:申領養殖證須符合哪些條件?
答: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養殖證。申領養殖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申請養殖的范圍符合水域綜合利用規劃;養殖品種、規模和方式等符合水產養殖規劃;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核發養殖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殖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問:哪些漁業生產者優先享受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養殖許可?
答:對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養殖使用許可,應當優先安排下列當地漁業生產者:主要依靠其毗鄰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維持基本生活的;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的;因水域綜合利用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涂的。
問:集體或全民所有水域、灘涂承包者能否取得養殖證?
答: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后,從事養殖生產,可以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養殖證。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核發養殖證。
問:遇到征用等特殊情況,養殖生產者是否能得到相應補償?
答:養殖生產者應當按照養殖證載明的養殖范圍、品種、規模、方式和期限進行養殖生產。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征收或者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規定辦理。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問:《條例》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有何規定?
答: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生產,但自育自用的水產苗種除外。
問:有關部門在捕撈業管理方面如何分工?
答: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財政、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發展遠洋捕撈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業資源的可捕撈量,合理調節近海捕撈能力,嚴格控制沿岸漁場和江河湖泊的捕撈強度。
問:捕撈限額制度如何制定?
答: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捕撈業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問:船網工具指標是如何確定和分配的?
答:海洋捕撈漁船實行船網工具指標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捕撈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分配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問:從事捕撈作業須辦理哪些手續?
答: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捕撈許可證。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捕撈作業。捕撈的許可條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許可權限的具體劃分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規定。
問:有關單位及個人應如何管理捕撈許可證?
答:捕撈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載明的作業內容進行作業,并按規定期限和標準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應當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應當隨身攜帶捕撈許可證。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
問:特定漁區、特定水產品種的專項捕撈須經過哪些程序?
答:特定漁區、特定水產品種的專項捕撈許可,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專項捕撈權的招標、拍賣所得款項應當全額用于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和漁民的社會保障。具體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問:漁業船舶在開展捕撈過程中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漁業船舶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進入他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大中型捕撈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志。輔助漁船收購、轉載漁獲物的,應當如實記錄。
問:漁業船舶有關責任人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答: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技術訓練的其他船員,保證漁業船舶符合適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漁業船舶作為單獨的生產作業單位,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交通、生產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并服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指揮。
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
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有權依據船舶安全技術標準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正意見;在安全隱患未排除時,有權拒絕上船作業。、
問:大中型漁業船舶應當做好哪些配備?
答:大中型漁業船舶應當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鼓勵小型漁業船舶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
問:有關政府應如何做好海上救助?
答: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資金,建立漁船海上救助專項資金,用于漁業船舶海上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當地漁業生產者建立非商業性漁業互助保障組織,鼓勵漁業生產者對船舶、船員或者養殖水產品進行非商業性互保。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為海上從業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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