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酈莎、通訊員李躍進)在離婚訴訟中,常有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但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案子很少,這是因為大多數案件缺乏單方有重大過錯的相應證據。近日,婺城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中,就涉及到了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除依法判決原告張某和被告何某離婚外,何某還賠償原告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000元。這是怎么回事?記者進行了相應的了解。
數年前,張某、何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就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各帶著一名孩子。幾年后,雙方于1993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再婚后也沒有再生育子女,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女兒出嫁,兒子成家,何某開始經常無故毆打張某。2006年8月27日夜,張某難以忍受何某的毆打,當夜出走到女兒家,后何某委托其所在社區干部調解并承認了以上事實和自己的錯誤,保證以后不再毆打妻子。誰知,諾言并沒有持續太久,2008年10月,張某因患腦梗塞住院治療,并留有語言障礙后遺癥,夫妻倆的關系也因此惡化。2009年11月,何某再次毆打張某,張某通過他人代為撥打110報警稱:“我剛剛被我老公打了,嘴角打的很腫還有血,請處理。”公安機關接警后,在兩人住處找到了張某,并對其丈夫何某進行勸解。之后,張某于2018年3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何某賠償精神損害。
案件承辦李法官說道,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主張精神損失費賠償的請求具有法定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何某多次毆打張某,何某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第(三)項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何某的侵權行為已損害張某身體權、健康權,張某向法院主精神損失費賠償依法應得到支持,故法院酌定何某支付給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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