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又違反限制高消費,兩次拘留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婺城法院以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8月,鄧某與項某因退股協議糾紛一案,向婺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項某送達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財產報告令等文書。項某于2017年9月和2018年1月兩次向法院申報的財產申報表中只報告了其是永康某經營部實際控制人,目前虧損。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執行干警實地調查后發現,項某違反限制消費令,于2017年7月開始陸續建造位于瑯琊鎮某村的自建房,且于2018年1月申請審批同意建房,該房產至今年2月尚在建造。而此新建房屋的情況項某在向法院的兩次財產申報中均未予以報告,也屬于虛假報告財產情況。
鑒于被執行人項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決,婺城法院兩次將其送往拘留所,但均因身體問題未成功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該案中,被執行人項某違反限制消費令且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在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執行,最終,婺城法院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據了解,2018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婺城法院重拳出擊,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行為,保持持續打擊高壓態勢。據統計,自2016年以來,婺城法院將涉嫌拒執犯罪的11案17人移交公安機關予以刑事追究,目前已有10案15人以拒執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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