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交通事故誘發精神殘疾法律援助幫核證得理賠
日前,婺城區人民法院對朱某某交通事故后出現精神殘疾一案開庭審理。法院依據鑒定結論,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于機動車方投保有足額的商業保險,朱某某的丈夫和孩子很快拿到了賠償款項,朱某某的病情隨著醫療費用的不斷投入也日趨穩定。
據悉,朱某某系婺城區居民,交通事故前其在某民辦企業從事機床操作工作,月薪5000余元,同時其與丈夫感情深厚,兩個女兒乖巧可人。
2016年6月的一天,朱某某駕駛電動助力車與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多處骨折、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朱某某承擔次要責任。這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卻在此后發生離奇變故。朱某住院治療后,身體外傷迅速好轉,但其在住院期間寡言少語,并在此后被診斷為抑郁癥。在經過此后的治療后其身體外傷雖然全部康復,精神狀況卻愈加惡化。出院后競逐步演變至大小便失禁,喪失日常生活能力。一日,朱某某在自家放火,險些誘發火災,被婺城公安民警送至金華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朱某某被鑒定為精神一級殘疾。一個和美的家庭轉瞬間被淚水淹沒,作為朱某某的法定監護人,其丈夫在挑起家庭重擔的同時,也向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請。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經過相關核證,確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立即指派浙江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旻擔任該案件的援助律師。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約見了朱某某的丈夫,詳細詢問了朱某某交通事故后住院醫療期間的狀況。鑒于其精神狀況在交通事故后迅速惡化,援助律師又仔細詢問了朱某某的家族精神病史及既往精神類疾病史。在均得到否定答復后,援助律師又走訪了朱某某的部分鄰居,就其交通事故前的社會活動能力進行了解。在此基礎上,援助律師認為,朱某某可能因交通事故產生了事故后應激反應綜合類疾病。顯然,案件的關鍵在于能否鑒定出朱某某事故后的精神殘疾與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隨后,援助律師立即撰寫了起訴材料,并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法院首先指定的浙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認為,無法準確出具鑒定結果。案件移送至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繼續鑒定。該院經審慎鑒定后認為,朱某某的精神殘疾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對于部分鑒定事項,其鑒定能力不足。該案又由富陽區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同時進行鑒定。在經過了多次移送之后,最終的鑒定結論印證了援助律師的猜測。朱某某確系創傷后應激綜合癥,鑒定結果認定,其精神殘疾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案例二
“法盲”男盜竊后拒不認罪法律援助幫解釋促悔罪
日前,婺城區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與倪某某盜竊一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結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實施盜竊行為,盜竊所得物品均應認定為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額。被告人王某某事先踩點,參與盜竊,獲得部分盜竊財物利益,不能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但是采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從輕處罰的意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悉,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2008年因妨害公務罪判處一年刑罰。王某某和同案犯倪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婺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婺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王某某有如下犯罪事實:2017年1月5日下午,經事先踩點,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二人來到婺城區上浮橋桃花路127弄,由王某某在外望風,倪某某進入室內實施盜竊,將被害人陸某某放在電視機柜上的黑色錢包盜走,包內有蘋果6手機一只(土豪金、32G)、現金人民幣680元等物。2017年11月3日,經婺城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016元,錢包價值無法認定。
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盜得財務共計價值人民幣2696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金東區江東鎮橫店村金鹿紅木家具廠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倪某某在金東區多湖街道高畈新村驛頭小區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8年5月18日,接到法院來函后,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春擔任本案王某某的辯護人。在此之前,該案件已經過兩次庭審,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認罪,且認為公安機關在詢問過程中有刑訊逼供的行為。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通過承辦法官查閱了案件的全部案卷,了解相關情況,并第一時間與被告人王某某見面溝通,制作了筆錄。在與援助律師會見時,被告人王某某對犯罪事實和經過供認不諱,表示并無刑訊逼供。
援助律師綜合各方面情況,對被告人王某某陳述了案件的法律事實,并詳細分析了其是否當庭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王某某認為,自己望風未實施盜竊行為,不能認定盜竊。援助律師告知王某某,其有事先觀察案發現場的行為,并將情況告知了另一被告人倪某某,兩人還一同再去踩點。案發當天,王某某明知倪某某是去盜竊,還為其望風,且事后有分贓的行為,屬于盜竊的共犯,且屬于入戶盜竊,情節較惡劣。王某某在公安及檢察院審訊階段均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在援助律師會見時,也實事求是陳述了盜竊前后的全部事實,與其筆錄完全一致。但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王某某當庭翻供,聲稱自己沒有參與盜竊,也沒有去過案發現場。援助律師跟王某某解釋了其中的利害關系,告知其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若其當庭翻供,公訴機關和法院將不認定其坦白和當庭認罪情節,無法從輕處罰。王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其有受到刑訊逼供,但在公安、檢察院及律師會見時,均陳述從未受到過刑訊逼供。援助律師再次詢問王某某是否真的有遭受刑訊逼供,其回答依然是沒有。
案件第三次開庭時,法官要求該案公安階段的辦案民警出庭接受詢問,最終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受到過刑訊逼供。
案例三
殘疾少年屢陷盜竊門法律援助力促從輕處罰
日前,婺城區人民法院對劉某盜竊一案進行審理。法院采納了援助律師的辯護意見,以盜竊罪判處劉某七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劉某,男,2001年出生,生活在離異家庭,初中肄業后,因手有殘疾無正常工作,曾因搶奪、盜竊被公安行政拘留20日。2018年2月,劉某多次實施拉車門竊取他人車內物品,2月20日因涉嫌盜竊被金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盜竊,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案發后,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依規指派浙江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濤為劉某涉嫌盜竊罪案一審階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師接到指派后,立即開展閱卷與會見,了解到,劉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在偵查階段主動供述。會見時主動承認自己的罪行,悔罪。
庭審過程中,援助律師提出了以下幾點辯護意見: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主動供述,系坦白;被告人已深刻認罪、悔罪;被告人成長在特殊的家庭環境,父母對其生活不聞不問,加上自身有身體殘疾,錯誤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對犯罪應當懲治,但對于被告人更需要對是教育勸善。
援助律師介紹,這是一起較為常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師將工作重點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議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時未尚成年,有坦白等法定情節,建議法庭充分被告人的生長環境及身體缺陷,在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較小,建議法庭從輕減輕,最終法庭采納辯護。
新聞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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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
民事案件: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指定或商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請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區白龍橋鎮長安街(白龍橋鎮政府對面)婺城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內,現有在編工作人員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區各律師事務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師輪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師值班,負責來電、來訪咨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請的初審工作。
法律咨詢熱線:82303148或12348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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