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帶動小農戶發展現代農業,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工作的通知》(農辦計財[2019]54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0年中央農業生產發展等專項資金首批任務清單的通知》(浙農計發[2020]11號)、《關于推進婺城區財政支農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婺財農[2015]70號)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由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級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項目。
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立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公開公示和績效評價等內容。資金管理包括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分配、項目實施單位資金管理、資金撥付和財政支農政策評估等。
二、管理目標
為確保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項目的順利實施,及時發揮項目資金的應有效益,建立起職責明確、制度規范、上下聯動、公開透明的項目和資金監管機制,實現項目規劃體系完善、管理職責清晰、項目績效明顯、農民群眾滿意的目標,不斷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三、管理職責
各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配合績效評價等工作。區供銷社負責擬訂農業生產社會化托管服務發展規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負責項目的評審、立項、公示、監督、指導、協調、績效評價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籌措、預算指標審核撥付,協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通過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績效評價、政策評估等形式實施事后監督。
四、項目管理領導小組
成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為:副主任方渭基(組長)、生產服務部部長王永富(副組長)、審計監察部部長凌立聞、財務部副部長殳曉麗、生產服務部汪立。
五、項目管理制度
(一)項目申報
1.申報主體。根據各級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農合聯、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服務公司、服務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穩定服務的主體均可申報。
2.申報程序。項目實施主體根據發展需要自主申報,并根據相應的扶持政策導向及申報要求,認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按規定填報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認定為弄虛作假的申報項目,取消其申報資格,其同類項目在兩年內不得申報。預申報項目于每年9月15日前報至區供銷社。
(二)項目評審與立項
1.項目評審。區供銷社對照申報標準和要求,對項目實施主體實施條件、技術先進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核,采用擇優推薦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選取。
2.項目立項。區供銷社擇優推薦或參考評審意見,經集體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上報。省市資金明確要求聯合財政局文件上報的,聯合行文上報,同意后下達立項計劃。
(三)項目實施
項目立項計劃下達后,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實施計劃和有關項目管理辦法及規定,認真組織實施,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項目進度和質量。
(四)項目督查
區供銷社負責項目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采取形式審查、隨機檢查、重點抽驗等方式,對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檢查要形成書面報告,并經檢查對象、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管理。同時,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接受各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項目公示
加強對項目信息的公開、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五個工作日。項目要求在區政府網站(www.wuch.gov.cn)或《今日婺城》予以公示,公示期間有投訴和舉報的,在規定時間內核實并做出處理。
六、項目資金管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對項目資金設立專帳核算,同時加強項目臺帳資料檔案管理,相關驗收材料、賬冊憑據應妥善保管,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項目結轉結余資金參照《婺城區部門結余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婺財預〔2016〕131號)執行。區供銷社在資金用途、扶持范圍不變前提下,結合我區實際,加強對省市涉農資金整合。對各單項資金預算有結余的,統籌用于發展社會化服務托管工作。區供銷社要會同區財政局開展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并根據目標管理情況,及時完善資金使用、項目組織等管理制度,不斷改進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
(三)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預算管理、審核用款計劃、監督檢查,定期、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督查。
(四)項目資金采取按進度情況分步進行撥付的方式,根據項目完成度情況,在一個項目實施年度里,可采取兩次或多次進行資金核撥。
七、項目績效考核
(一)項目績效評價。為積極探索財政支農政策的績效,強化專項資金績效導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供銷社要及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績效評價。對管理制度健全、執行程序規范、三項效益顯著的項目建設單位,在以后年度項目安排中給予優先考慮。
(二)執行黑名單制度。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無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撥付項目資金,對前期撥付的項目資金責令退回。項目實施單位在各類檢查和審計中發現存在未按時完成項目實施進度、未按時報送有關材料、未按批復要求落實、擠占或挪用項目資金、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問題,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或撤銷項目、三年內禁止申報同類項目、收回補助資金等措施,有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本辦法在《今日婺城》和區政府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開始實施。
看婺城新聞,關注婺城新聞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