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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事的眼中,他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每日為如何解決涉檢信訪而奔波;在信訪群眾眼中,事情交給他辦,放心;在領導眼中,他總能交出最完美的“答卷”。他就是婺城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朱每恒。2010年4月,朱每恒任職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三年來,他堅持以解決涉檢信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主軸線,同科室干警一道,開創了控告申訴檢查工作新局面。
在朱每恒的帶領下,控告申訴檢察科干警在對信訪接待、舉報初核、刑事申訴、統計申報等控申職能進行合理分工的基礎上,相互配合,團結協作,共創佳績。經過三年的努力,控告申訴科在2012年全省B類院部門排名上升到第5位;在2010~2012年浙江省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評比活動中,控申舉報接待室被評為省級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控告申訴檢察科2次被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三等功……
閱讀法律專業書籍成了朱每恒每日雷打不動的習慣
1982年,剛剛高中畢業的朱每恒毅然決定參軍入伍。朱每恒覺得這是一種別樣的人生,好男兒就是應該投入部隊,當兵去。離開家鄉,奔赴軍營,面對父母的不舍,18歲的朱每恒沒有流露出異樣,反而安慰父母不要擔心,會照顧好自己。
部隊生活艱辛又滿足。每天高強度的訓練壓得朱每恒喘不過氣,渾身肌肉酸痛,但一想到當軍人的榮光,朱每恒就熱血沸騰,斗志昂揚,再多的訓練也能夠咬咬牙挺過去。經過幾個月的磨練,朱每恒慢慢適應了在部隊的生活,身體素質也提高了,在每天訓練的基礎上,還額外地加強鍛煉。
除了每日的訓練,空暇時間的朱每恒都會捧著法律專業書籍認真翻閱,細細研究,把重點難點知識、不解之處寫在本子上。“我喜歡法律,法律與生活是相通的,學會了法律能夠更好地了解生活。”朱每恒覺得,法律知識都是從生活中總結而來,符合道德觀、價值觀,學法律能夠更好地認知社會。為此,閱讀法律專業書籍成了朱每恒每日雷打不動的習慣。同時,朱每恒也在努力學習,報考軍校。
汗水在揮灑,夢想在拼搏,活力在釋放,每一天的部隊生活都充滿了激情。每每想起在部隊的日子,朱每恒回憶道,部隊教會了我自信、堅持、果敢。
上世紀70年代末,越南在中越邊境挑釁,嚴重威脅到中國的安全,我軍展開自衛反擊戰,中越局勢一直處于緊張狀態。1984年全國七大軍區輪番派出部隊參戰,當年朱每恒也跟隨部隊前往邊境,參加對越防御作戰。艱苦的外在條件和緊張的心理磨練著朱每恒,他不斷地適應環境,做好長期駐守的準備,能夠為保衛祖國邊疆而奉獻自己的青春和熱血,朱每恒感到非常自豪。三個多月后,朱每恒收到了南京陸軍學校的錄取通知書,這令他高興又糾結,高興的是通過兩年的自學拿到了夢寐以求的軍校錄取通知書,糾結的是要離開戰場。因為國防建設的需要,朱每恒開始了在南京陸軍學校的學業。
為了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質與修養,朱每恒參加了安徽省宿州師范專科學校中文專業、安徽大學自學法律專科學習,并在1998年的律師資格考試中取得了律師資格。在1982年至1999年這18年的軍旅生活中,朱每恒歷任戰士、學員、參謀、股長,每一步都走得踏踏實實。
發揮所學,解決一個個難題,為社會穩定獻上一份力
勤奮、努力、踏踏實實,多年的部隊歷練和軍校生活,鑄就了朱每恒的滿腔熱情。“我應該用我多年所學,踏實地干點實事,為民解憂。”1999年,朱每恒退伍轉業,面對可以選擇的市政府機關等單位的好工作崗位,他冷靜思考,愛好法律的他決定選擇有關法律的業務性強的相關工作。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所學和特長,又可以為民解憂,解決一些社會上的難題。
經過慎重決定,朱每恒來到了婺城區人民檢察院,這是他夢想的又一次起航之地,在這里,他發揮所學,解決一個個難題,為社會穩定獻上一份力。
在單位同事的眼中,朱每恒是名副其實的業務尖子。在7年的公訴科和3年的偵查監督科工作中,朱每恒已辦理審查起訴案件509件,辦理審查逮捕案件241件。
在公訴科期間,朱每恒辦理了夏某、莫某等9人利用金華武警消防醫院進行生產、銷售偽劣藥品及非法行醫,致使眾多患者上當受騙,生活陷入困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行醫案;參與辦理以騙取汽車保險金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案人員涉及車主、汽車租賃公司、二手車經營戶、汽車廠、保險公司、交警及協警等公眾行業,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的系列保險詐騙案……
在偵查監督科期間,朱每恒辦理了因環境污染導致湯溪鎮下伊村村民打砸化工廠、圍攻民警,引起社會不安的伊某某等人尋釁滋事案;因打贏官司拿不到錢,造成羅店鎮九龍村村民不斷集體上訪,被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朱每恒所辦理的案件均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多次被評為婺城區檢察院辦案能手,2007年被評為金華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十佳辦案能手、浙江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系統十佳辦案能手,2008年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榮記三等功。
在辦案的過程中,朱每恒不斷為自身“充電”,撰寫調研論文。《我國傳聞證據初探》、《淺析“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對律師取證權不宜過多設限》、《論搶劫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等調研論文在報紙期刊上發表。其中,《淺析“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在2005年7月7日《檢察日報》的第3版發表,論述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調查取證權受到的諸多限制,致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辯解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查證,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2002年,朱每恒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淺析“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是朱每恒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在事實的基礎上展開的調研,并獲得了金華市檢察院優秀調研成果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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