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苑、通訊員朱和建)去年1月12日,市民吳某與胡某通過房產中介服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吳某將自有房屋出售給胡某,房屋成交價為95萬元;簽訂合同后,胡某須于當日支付定金1000元,于第二日支付另外3.9萬元作為定金。此外,在過戶手續完畢當日,胡某須向吳某支付購房款31萬元;購房余款60萬元由胡某辦理公積金貸款后支付。
之后,胡某依照合同約定,將定金以及31萬元購房款交付給吳某,剩余房款則等待公積金放款。未料,此期間恰逢我市調整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得知此消息,胡某又向吳某支付購房款12萬元,同時告知吳某,剩余房款可能要逾期支付。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吳某以胡某逾期付款已構成違約為由,向婺城法院提起了訴訟。
胡某找到律師,代理該案。開庭前,胡某的銀行貸款發放了,律師便向胡某提出,立即與房產經紀人及吳某聯系,要求提供吳某的銀行賬號。但吳某拒不提供。最終,婺城法院對吳某及胡某房產買賣糾紛案進行開庭審理。法院未支持吳某要求支付違約金19萬元的請求,僅判令胡某支付違約金15360元。
對此,法律人士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買房產尤其是二手房時,須周全考慮自身購房能力,提前了解公積金及銀行放貸周期,根據實際情況,把握購房合同細節,尤其是回款期限及額度,以避免因意外狀況導致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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