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苑、通訊員李豐谷
近日,《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下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議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7日發布的《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將同時廢止。
據了解,《辦法》立足水域保護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適應性的調整,將水域保護指標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明確水域保護相關措施,要求建立水域健康評估和水域違法通報制度,落實河(湖)長制,加強日常檢查和巡查,鼓勵公眾參與水域保護,形成水域保護齊抓共管的制度環境。那么,新老辦法主要有哪些差別?在法律法規層面,對水域保護又作出了哪些規定?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婺城區水務局有關工作人員。
1問:新的《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和老辦法最大不同是什么?
答:新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和功能,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不再征收占用水域補償費。而老辦法除興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救措施外,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水域補償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問:在法律層面,何為水域?水域保護的原則是什么?
答:《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山塘及其管理范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水域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占補平衡的原則。
3問:水域保護規劃應當如何編制?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域保護規劃,經征求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水域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排澇、供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明確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圍和水域保護措施等內容,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水面率;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相銜接。編制或者修改城鄉建設、交通設施、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涉及水域的,應當與水域保護規劃相銜接。確需調整水域的,應當編制水域調整方案,進行科學論證,并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問:什么是重要水域以及占用重要水域的相關規定?
答:下列水域為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域;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蓄滯洪區;省級、市級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澇骨干河道;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的水域。
重要水域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公布的重要水域名錄應當明確水域名稱、位置、類型、范圍、面積、主要功能等內容。
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占用重要水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5問: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有哪些規定及有關要求?
答: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符合水域保護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損害生態環境。
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其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原則上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建設。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代為建設。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功能補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進行水域占補平衡論證。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6問:哪些涉及占用水庫水域的行為是嚴令禁止的?
答:禁止下列占用水庫水域的行為:利用船塢等水上設施侵占水庫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在水庫設計洪水位以下進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灌溉等建設活動;在水庫移民線以下建設與水庫保護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等建筑物、構筑物。
7問: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域保護中應當做些什么?
答: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域名稱、位置、類型、范圍、面積、主要功能等信息錄入水域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對水域面積、功能、利用狀況等內容進行監測和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域的水質、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健康評估,并提出維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狀況的措施。
8問:河(湖)長制在水域保護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答:市、縣級河(湖)長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方案,推動有關涉及水域的規劃銜接和統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水域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鄉、村級河(湖)長應當加強對責任水域的巡查,及時勸阻占用水域等違法行為,并履行報告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水域保護科學研究,做好水域保護宣傳工作,增強社會公眾的水域保護意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水域占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該水域的河(湖)長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9問:未按照規定占用水域的行為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占用水庫水域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問:《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中“占用”、“功能補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含義?
答:占用,是指填埋、覆壓、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積減少或者功能受到影響的行為。
功能補救措施,是指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對水域的面積、容積、功能帶來的較小的不利影響,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復、加固、水域清疏等補償性工程措施。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設項目及其設施占用水域,人為造成水域面積嚴重減少或者水域功能嚴重減退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按照以不減少現狀水域面積為基礎,同時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域防洪排澇、水資源利用、景觀、生態保護等多種功能需求和技術標準要求,確定的水域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最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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