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簽訂合同,規范很重要!
林華(化名)與朋友合伙承包工程,雙方簽訂了合伙協議。根據協議,林華只給予資金投入,朋友全權負責施工等各項事宜,等工程結束,所得收益雙方按比例分紅。
該工程工期3年。3年間,林華從未過問工程上的任何事情。如今,工程完工,朋友告知林華,承包這一工程虧損了,不僅沒有分紅可得,連其投入的資金也虧了大半。得知這一消息,林華懵了,他不相信朋友的說法,遂向律師求助,希望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利益,挽回損失。可是,雙方的合伙協議是林華唯一能提供的證據。而律師調查還發現,林華和朋友合伙承包的工程實際上屬于層層分包的情況,分包至林華二人已經轉了好幾手。在其朋友不愿意配合的情況下,林華及律師甚至無法準確了解到該工程的總金額是多少,而工程結算依據、方法在他們的合伙協議中也沒有體現。
面對這樣的情況,最終律師只能對著林華搖頭:“你的損失很難挽回了!”
錢主任點評:其實,合同的規范性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很多糾紛。像林華這樣承包工程的合伙合同,在簽訂時,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應作為附件出現。另外,工程總金額,工程款結算依據、方法,諸如此類信息,都應該在合伙合同的條款里有詳細體現。
資金結算,方式要可靠!
B公司承攬了A公司的廣告業務,雙方一起合作了5年。這5年里,兩者之間產生了300多萬元的業務資金(均應由A公司支付給B公司)。最后,B公司經財務梳理結算,認為A公司還欠其業務資金45萬余元,向A公司進行催款。未料,A公司言之鑿鑿:我方已全額支付所有業務資金。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律師介入調查后發現,AB兩公司的資金結算方式比較混亂,既有公對公賬號的資金劃轉,也有公對私的金額往來。而雙方發生爭議的資金,就出在幾筆公對私的往來之間。據B公司表示,A公司有幾次業務費用打到了B公司老總的私人賬戶上。這幾筆費用的給付方式是:先由B公司老總把收條給A公司,然后由A公司匯款至B公司老總賬戶。這樣一來,收條日期和匯款日期有了時間差,前后相隔一周甚至更久。幾年時間過去了,AB公司對這幾筆已付款項發生了爭議。B公司認為,前一張收條和隨后進入老總賬戶的匯款屬于同一筆款項;A公司則表示,收條是B公司老總收到現金后開具的,匯款憑證代表了另一筆款項,即收條和匯款憑證代表了兩筆款項。如此一來,A公司甚至發現,己方已經多付了13萬余元給B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返還不當得利的要求。
雙方各持己見,究竟是A公司少給了錢,還是B公司多收了錢,誰也沒能辯個分明。此事最終以雙方調解作為了結:A公司不再給付B公司業務費;B公司也不用向A公司返還所謂的不當得利。
錢主任點評:這是法律顧問必定會提醒其所服務企業的事項———嚴格規范資金結算方式,常規業務、長期業務的資金往來,必須通過公對公賬號進行結算。這樣就可以避免上述案例中“糊涂賬”的產生。
欠款追討,期限把握牢!
這件事發生在去年下半年。當時,錢主任剛承接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不久。她向企業主提出:讓財務疏理業務資金往來情況,特別要提供企業應收而未收到的資金具體情況。正是這份財務里的資金往來清單,讓錢主任發現了一筆已經積欠了3年的貨款和兩筆馬上就要到訴訟時效期限的貨款。
后兩筆貨款,在該企業的積極催討下,很順利地拿回了。但那筆積欠了3年之久的貨款,催討過程遇到了麻煩。事實上,這筆貨款總額200多萬元,對方客戶已經分多次支付了絕大部分,僅剩尾款3萬余元。由于前后長達3年時間,負責這筆業務的業務員已多次換人。錢主任對此事進行了仔細了解,得知己方企業員工曾多次通過電話向客戶催討這3萬余元尾款,對方總是答復“好的好的,我確認一下再付給你”,可事后始終不曾給付。
錢主任又向客戶方了解情況,這才得知,對方已經遺失這筆交易的總貨款票據。更令人苦惱的是,己方財務也無法提供出該交易的總貨款存根。這樣一來,客戶方自然不愿給付這筆尾款——總貨款都不知道,怎么確定我方還欠你3萬元貨款?!幸運的是,在錢主任和企業財務人員的努力下,最終在客戶方最后一次匯款所提供的單據上找到了線索。該單據上有一句備注留言,上面寫明了“尚未支付XX元”。有此為證,客戶方爽快支付了這筆錢。
錢主任點評: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財務上定期的疏理很有必要。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時效為兩年,對于貨款、業務費的催討,應該注意不要錯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可能有人會說,“我一直有在催討,訴訟時效能得以順延”。但是,像該案例中,通過電話催款,在沒有錄音的情況下,屬于“口說無憑”,很難讓法院認定催討事實而順延訴訟時效。
看婺城新聞,關注婺城新聞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