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污染不僅是農村水源地潛在的安全隱患,而且會引發農村水質性缺水,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品質產生不利影響,進而直接影響廣大村民的生存環境與身體健康。至2013年底,婺城區825個自然村中仍有329個未覆蓋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占總村數的16.8%。解決日益嚴峻的人水之爭,除了借助于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法律的協調、平衡與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形勢下,轉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制度,是實現我國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農村生活污水是農村居民在生活和家庭養殖等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的總稱。農村生活污水包括廚房炊事廢水(淘米洗菜用水、泔水等)、洗衣、洗浴和廁所污水、家養蓄禽糞便、廢水等。城鎮的污水處理系統大多以小區為單位分散處理與以城市為區塊集中處理相結合為主,分布合理、功能齊全。而在農村高速發展中往往容易忽略相關輔助性設施及農民水污染防治意識體系的建設,污水排放及處理系統。既沒有分散處理,也不能集中處理,導致大量生活污水被隨意排放造成污染。雖然與城鎮生活污水相比,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但是農村生活人口眾多對江河湖泊甚至土壤都具有相同程度的危害。如果這種現象不能及時解決,將給農村生態環境帶來極大的破壞。
(一)突出法制宣傳,樹立生活污水法治理念
要利用網絡、新聞媒體平臺構筑輿論宣傳氛圍。信息化傳播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報紙、網絡、電視、廣播、展覽等媒體對農村接受社會信息的影響廣泛。地方各級政府要緊抓這一重要作用,組織做好輿論導向。具體到婺城區農村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利用“8890”便民服務平臺、“娘舅來了”、村級文化禮堂等農民們喜聞樂見的媒體欄目,面對面、心交心的與他們溝通,同時積極弘揚節約資源、生活污水統一排放的農村發展觀念,引導和激勵農民群眾樹立正確的資源環境觀念,全方位構建婺城區農村水資源保護的良好輿論氛圍。
要組織專業法制宣傳隊伍進村入戶。法制宣傳隊伍是指包括法學教授、執業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制宣傳志愿者、政法干警在內的龐大宣傳活動團隊,主要通過文字與語言的轉化和耐心細致的講解,將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內容進行廣泛傳播。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牽頭,組織法制宣傳隊伍開展進村入戶活動,開設法制講堂、法制展板長廊、法律咨詢展臺,用最生動的方式簡單明了得將“五水共治”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傳達給農民,促進農民基本法律知識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意識得到進一步提高。
要加強農村水資源文化建設。首先,積極開發與地域性特征有關的水資源項目,充分利用水資源優勢,開發生態旅游、節水示范區、“土”水產養殖區等環保生態的經濟開發項目,所獲利益村集體平均分配,提高村民積極性,使其能自覺提高保護水環境意識。其次,加大政府的傾斜性扶持和資助力度。主動為村集體修建污水處理設施,建立優惠村民的運行機制,讓村民真真切切體會到污水處理的好處。既能廣泛動員村民投身生態環保、污水處理工作中,又能切實增加農民收入。最后,完善農村的服務供給能力,并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社會公益文化事業,建立文化站、廣播站、圖書館、農科教服務中心等文化基礎設施,宣傳水資源保護知識和技術。
(二)完善法律機制,提高農村水資源保護率
平衡區域建設法律制度。婺城區政府為解決缺水問題,開發了一系列以莘畈、九峰水庫為主的山區水庫源直飲水體系。伴隨而來的水庫村民個人利益與全市人民用水問題間產生的沖突不可忽視。這就要求保護、開發水資源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村實際,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水利資金投入、水資源科研發展以及水資源保護文化培育等各方面進行鼓勵和完善。
平衡城鄉發展法規制度。在農村水資源保護過程中,尤其要轉變陳舊觀念,堅持城市和鄉村并重、注重城鄉統籌的科學發展觀念。在借鑒城市污水治理管網建設的指導下,積極建章立制,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完善農村水資源保護政策。加大農村地區水資源保護的優惠措施力度,轉變目前農村落后于城市的水資源保護現狀。最大限度地維護城市居民與農村村民所有合法合理的利益,促進城鄉水資源保護的雙贏局面,真正達成經濟、生態利益全面均衡發展。
平衡農民生存政策制度。具體到婺城區農村水環境治理工作,為平衡失地農民與水源開發之間的利益沖突,應當努力提升農民開源意識和生態環境意識,制定一系列惠農政策,引導農民及時搬離水源地,并為農民居住用地爭議提供充分地救濟措施和條件,妥善解決農民失地與水資源開發、保護爭議,妥善解決缺水問題。
(三)填補立法空白,重典遏制導致污染主體
借鑒國外治理污水經驗。按照美國《聯邦水污染控制法》規定,刑事處罰不僅制裁對象范圍廣,包括水資源和水環境破壞者,還包括以違法手段阻礙水資源保護工作正常進行的人,而且處罰程度較重,為25萬美元以下罰款或15年以下監禁。
明確水資源保護責任。一是明確劃分水資源管理區域。依次由地市級政府向村級組織細分,充分考慮水資源分布情況及可持續發展性,按照地域合理分配,一旦因監管不力導致污染發生,由該水域的負責部門承擔。二是明確水資源保護主體責任。設立河道長、法治副河長,責任到人。規定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承擔協助責任,部門“一把手”總負責,與市、縣兩級政府、鄉鎮(街道)簽署責任協議書,明確責任主體。三是明確社會主體責任的承擔范圍。雖然婺城區范圍內水域周邊的畜牧養殖場,已基本通過三改一拆行動進行了清理,但仍然會出現偷排搶排現象,所以要明確村民之間的互相監督機制。通過加強村民的社會責任意識,減少生活污水對水資源的破壞。
明確對污染者的處罰力度。一方面通過修改刑法或編寫司法解釋,加大因污染行為導致水資源破壞或造成人身傷害應負的法律責任,比如降低構罪標準、提高所判刑期、拓廣污染行為的范圍、加大財產型懲罰力度,從而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審判時,由上級法院作出關于水污染刑事案件慎用緩刑、假釋的指導意見,通過限制行為人的自由,加強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同時給仍在隨意排污的行為人以警示教育。即使因社會危害性小而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人,也要通過司法部門對其進行嚴苛的社區矯正。(作者系婺城區司法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