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京非正常上訪他被公安機關拘留七日
日前,羅店鎮山下曹村民陳某某到北京進行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查獲,并予以訓誡。陳某某回到本地后,婺城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作出了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據悉,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級政法機關在暢通信訪渠道,健全信訪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加大了對非正常上訪行為的依法處置力度。據統計,2014年,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我區進京非正常上訪人員15人次,其中行政拘留14人次,刑事拘留1人次。今年一季度,公安機關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人員7人次,其中赴省非法鬧訪被行政拘留1人次,集體上訪的挑頭鬧訪人員被行政拘留3人次、被刑事拘留3人次。
對此,區信訪局、公安分局提醒讀者,信訪應通過正常渠道進行,采取極端滋事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秩序,想以訪謀利的,不僅無助于訴求的解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規定
縣級以上信訪部門負責程序性受理,承擔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等職責。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實體性受理,承擔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作出處理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督促執行處理意見等職責。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查;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核;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不予(再)受理的6種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各級行政機關對下列事項不予(再)受理:①屬于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的;②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③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④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⑤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⑥已經復核終結的。
《信訪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在信訪活動中
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信訪活動還需遵守《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或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擺地狀,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以及在信訪接待場所纏訪、滯留、滋事,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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