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記者張苑、通訊員朱和建
多年來,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轄區內各知名律所優質律師資源,積極發動黨員律師帶頭服務基層百姓,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及代理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諧穩定。
案例一
男子涉嫌盜竊法律援助護航刑拘直訴
日前,婺城區人民法院就李某某涉嫌盜竊案進行庭審。法院當庭判決李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3000元。
李某某因涉嫌盜竊他人財物6800元被婺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偵查機關認為該案事實清楚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本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建議其本人同意適用刑拘直訴簡易程序,李某某表示同意。
由于本案系婺城區首例適用刑拘直訴程序案件,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商請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李某某提供辯護。
據悉,刑拘直訴是為優化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縮短訴訟期限,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刑拘直訴案件是指對采取刑事拘留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不再報請檢查機關提請逮捕,依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案件。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振進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旻,為李某涉嫌盜竊罪案刑拘直訴程序(含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考慮到刑拘直訴程序時間緊湊,立即趕赴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了解案情,向其充分說明刑拘直訴程序的含義,并再次核實其是否同意適用該程序。在會見過程中,援助律師根據李某某陳述的案情,著重詢問了發案的原因及其他偶發性因素。
援助律師認為:李某某本性良善,雖本案構成盜竊事實,但情有可原,且其本人悔改意愿強烈,可為其爭取緩刑。
援助律師一方面積極與辦案機關聯系,緊跟案件進程;另一方面輾轉尋找本案被害人,溝通獲得其對李某某的書面諒解。援助律師還找到李某某案發前工作的場所,在向其老板、同事了解李某某此前的表現后,為其取得求情信函。最后,援助律師聯系了李某某遠在東北的母親,就罰金繳納問題征求其意見。
援助律師閱卷后認為,案情清楚,證據充分,對案件事實本身無辯護價值,但李某某在案發當晚,實施犯罪行為的原因,卻有多個偶然因素,而這些因素恰恰可以證明李某某本身的人身危害性較小。在這一整體思路的指引下,援助律師準備了相關辯護意見。
庭審時,援助律師提出:本案事實清楚,經被告人同意適用刑拘直訴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在對其量刑時應從輕處罰;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的偶發性特征,被告人因一時貪念觸犯刑法,其本身的主觀危害性明顯較小。本案犯罪手段不具備破壞性,社會危害性明顯有別于普通盜竊犯罪;案涉絕大部分贓款已經追回,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被告人親屬也已對被害人進行了積極賠付,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案發前有穩定工作,且一貫表現良好,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法庭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到其進行挽救性懲處的可行性;希望法庭綜合考慮案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庭采納了援助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
案例二
男子涉嫌詐騙后自首 法律援助促公正量刑
日前,婺城區人民法院對趙某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審理,經過援助律師的辯護,法官對援助律師提出的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表示認可,并予以采納,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趙某總在幻想著能在短時間內暴富,聽聞身邊好幾個朋友因為炒股票發了大財,于是也加入到股民的行列。但是,由于初次炒股,沒有經驗,加之股市行情一般,趙某投入股市的錢如石沉大海,虧損連連。自2016年以來,趙某因為炒股票虧損,不斷向親朋好友及放高利貸的人員借款,靠著拆東墻補西墻,10個瓶子9個蓋的方式維持了一段時間。后來因為高利貸高昂的利息,導致漏洞越來越大,所欠債務越來越多。趙某開始編造各種謊言,在明知自己先前欠下巨額債務,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在借款項無法歸還的情況下,仍然向其同事、朋友等16人以借款的名義騙取財物,將騙來的款項償還其欠下的高利貸及支付利息。2017年12月底,因多個債權人向其提出歸還欠款的要求,趙某不得不外逃以逃避履行債務。2018年2月28日,趙某終因逃不過良心的遣責,頂不住精神的壓力,到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投案自首。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區人民法院的商請辯護函,經審查符合援助條件,隨即接受該案,指派浙江銘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駱松美承辦該案。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馬上到婺城區人民法院閱卷,了解案情。在閱卷過程中,援助律師發現,被告人趙某有自首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除這一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外,援助律師還發現另一重要的可酌情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趙某同時是另一起詐騙案件的被害人。趙某向高利貸借款有很多屬于被詐騙行為,趙某的很多錢款被高利貸人員騙走,沒辦法的情況下,趙某才詐騙他人的錢款,用來歸還高利貸。
閱卷后,當天下午,援助律師即前往金華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趙某。通過閱卷與會見,援助律師對整個案件有了全面的認識。
庭審過程中,援助律師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被告人趙某有自首情節屬于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趙某詐騙的起因是自己被他人詐騙,自己同時也是被害人,可酌情減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人對本案建議量刑為7年到12年的有期徒刑。具體刑期如何,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案例三
男子尋釁滋事次數存歧法律援助促公正
日前,經過法律援助律師的求證,婺城區人民檢察院就林某尋釁滋事一案給予減除一次的決定。林某對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了感謝。
據悉,前不久,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婺城區人民檢察院的通知,指派浙江十全律師事務所律師盛清華作為林某尋釁滋事罪一案的援助律師。
援助律師在接到指派后,立即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材料。援助律師發現,林某在第一起尋釁滋事的過程中,年齡只滿15周歲,過20天以后,林某才年滿16周歲。而法律規定,針對14至16歲的被告人,只對八類嚴重的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余的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起訴意見書上,將這一起事情也作為犯罪的次數來確定。
援助律師介紹,林某在15周歲的時候,就持刀尋釁滋事,將多人砍傷。從情理上來說,確實可恨,可是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在刑法上做了規范,所以即便是林某做了尋釁滋事的事情,由于其年齡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所以法律不將林某的行為定性為犯罪。
在會見時,援助律師與林某核實了林某在做第一起事情的時候年齡未滿16周歲。就這個情況,援助律師立刻聯系承辦檢察官做了溝通。檢察官認可了援助律師提出的辯護觀點。第一起事情確實不構成犯罪,但仍舊要作為一個衡量的情節提供給法院,讓法院作出一個公正合理的裁決。
援助律師表示,雖然林某第一起事情不被定性為犯罪,但是有尋釁滋事的歷史,就很容易犯類似的錯誤,這也算是一個有破壞力的習慣。切莫認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就逃過了一劫,是不是劫,完全由自身的行為所決定。奉勸各位,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養成好的習慣,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權利。
新聞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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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
民事案件: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指定或商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請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區白龍橋鎮長安街(白龍橋鎮政府對面)婺城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內,現有在編工作人員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區各律師事務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師輪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師值班,負責來電、來訪咨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請的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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