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曉芬\通訊員周繼芳\邱基洪
近年來,婺城區持續開展“綠劍”專項執法行動,狠抓農資市場監管,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無經營資質企業(戶)、不合規農資產品,夯實了“三農”發展基礎,保障了耕種生產需要,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推進了質量興農、綠色興農。
以此種飼料冒充他種飼料以假充真貽害無窮
2018年2月8日,區農林局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婺城區某飼料店內有兩名民工正在為業主將“好腸道”飼料產品拆包,裝入標稱淮北嘉吉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包裝袋,已經封包完成了177包,規格20Kg/包。
經查實,當事人分別于2018年1月22日、2月6日從標稱“上海利普生物飼料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的兩批商品名叫“好腸道”產品,其中生產日期2018年1月18日的數量500包即10噸(供需雙方協商作為免費提供推廣試用)、生產日期2018年2月3日的數量750包即15噸。當事人分別于2018年1月23日、2月6日銷售給金華市某養殖場85包、165包,合計250包即10噸作為免費推廣試用。2月7日當事人發現并向廠家業務員反映飼料包裝問題,業務員帶著1000只標稱淮北嘉吉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包裝袋連夜開車于2月8日到金華。當天,在執法人員監督檢查時,現行查到兩名民工正在將“好腸道”飼料產品拆包,裝入標稱淮北嘉吉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包裝袋,已經封包完成了177包,規格20Kg/包,另外,“好腸道”飼料產品待拆未拆的包裝完整的823包。執法人員當即制止民工拆包裝包行為,并對涉案物品進行查封。
當事人經營過程中以此種飼料冒充他種飼料,違反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已構成違法,應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符合《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處罰幅度,裁量基準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當事人涉案貨值為1947元。
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區農林局對當事人責令停止換包經營,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涉案的“好腸道”飼料產品177包。
2、處罰人民幣3000元。
經營假獸藥沒收處罰沒商量
2018年6月28日,區農林局收到《金華市農業局關于2018年“綠劍”春季交叉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文件,文件通報“金華市婺城區某獸藥經營部涉嫌經營假獸藥”。
金華市農業局2018年“綠劍”春季交叉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1)標稱重慶普特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流感咳喘”,現庫存1組;(2)標稱重慶普特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泰妙咳喘康”,現庫存5組。兩個組合獸藥產品均無獸藥批準文號,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規定。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購入標稱重慶普特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泰妙咳喘康”5組,進貨單價10元/組;同年11月1日購入標稱重慶普特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流感咳喘”共5組,進貨單價10元/組。當事人分別于2017年11月12、14、15日出售“流感咳喘”共計4組,單價12元/組,計銷售貨值48元;“泰妙咳喘康”未銷售,計劃12元/組出售。兩品種組合的假獸藥產品,總計貨值120元。
當事人上述經營假獸藥的行為,已經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違法,應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經營上述假獸藥,數量少、金額少和初犯,未造成社會危害,符合《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此違法行為的“生產假獸藥貨值金額不足2萬元;或者獸藥經營者未審核并保存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材料,經營假獸藥貨值金額不足8千元的”的處罰幅度,裁量基準為“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之規定,作如下處罰:
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區農林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元;
2、沒收庫存的涉案產品標稱重慶普特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泰妙咳喘康5組”和“流感咳喘1組”;
3、處違法經營的獸藥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4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88元。
經營劣質農藥坑農害農法網難逃
2018年3月21日,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婺城區某生產資料商店經營的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劑農藥進行監督抽檢,經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檢測,檢驗結論:“受檢樣品所測項中PH值范圍、持久起泡性不符合Q/370285 QZY 022_2016要求,產品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于2017年3月14日,從金華市某農資有限公司購入涉案農藥產品數量1件,每件30瓶,進貨總價210元。該批次農藥產品到2018年6月15日檢查(勘驗)時剩下17瓶(其中1瓶系抽樣留存),有2瓶抽樣送檢,銷售了11瓶,每瓶銷售價10元,共獲銷售總額110元。
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違法經營事實已清楚。案發后當事人沒有主動召(追)回已銷售的劣質農藥,以消除農民使用后可能發生的不良后果,也沒有退回或部分退回購農藥者貨款,即沒有法定意義上減輕處罰情節;鑒于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無違法故意且系初次,案發后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有悔改表現,本著教育為主,罰教結合,適用一般程序從輕處罰。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區農林局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0元整及庫存涉案農藥17瓶。
2、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以上罰沒二項合計人民幣2110元整。
經營假農藥
嚴厲打擊毫不留情
2018年3月22日,區農林局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某農資連鎖有限公司婺城經營部經營的“200克/升敵草快水劑”農藥產品進行抽樣送檢。經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檢測,檢測結論:“受檢樣品經氣-質聯用和液-質聯用定性分析,樣品中含有百草枯成分”。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規定,認定上述產品為假農藥。
當事人于今年3月初,從“金華市某農資經營部”處購入標稱廣西匯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敵草快水劑數量3件×12瓶/件(計36瓶),進貨價格240元/件,進貨總額720元。該批次敵草快水劑到2018年5月4日檢查(勘驗)時剩下1瓶(封樣留存),實際銷售33瓶(抽樣送檢2瓶)。抽樣前銷售10瓶,售價35元/瓶,抽樣后銷售23瓶,售價25元/瓶,總計銷售貨款925元。
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行為,違反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違法經營事實清楚,應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區農林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25元;
2、沒收涉案的封樣留下的敵草快1瓶;
3、罰款人民幣5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5925元。
看婺城新聞,關注婺城新聞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