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我見證了中國司法的蛻變”
1764年7月,26歲的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無罪推定原則現已被視為不容置疑的真理。然而,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中國司法界卻經過了漫長的探索和嘗試。
身著鐵青色法官制服,軍警式大蓋帽。法庭上,審判長怒目圓睜,高高在上。法庭下,犯人縮手縮腳,噤若寒蟬。
“站直了!”
審判臺上,審判長蹙著眉頭。
臺下是個中年男子,涉嫌潛入居民家中盜竊。
男子說的是方言,說話時斜著身子,“法官,我真的沒偷過。”
審判長問起了細節。
“這次真的不是我干的。”男子小聲重復了一句。
聽完男子的回答,公訴人臉帶怒色,“還不老實!在派出所、公安局、檢察院交代過多少次了,你自己說說看!”
……
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職于婺城區法院刑庭書記員的方明,在工作中常見到的情景就是如此。“雖然在學校受到的教育要求法官做到公平公正,處于中立位置。但在那個年代,很多刑事審判都是有罪推定。特別是對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由分說,就帶著有色眼鏡看他,根本容不得多說。”這讓初入法律界的方明也變得嫉惡如仇。刑庭是給犯罪分子“判刑”的,每天都能接觸到不少罪犯。即使面對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他也不曾畏懼過一分。用他的話講,就是“一旦被抓進看守所心里預設他就是有罪的,公檢法的任務就是要將他繩之于法”。
不過,這樣的觀念隨著司法改革與進步,很快退出了歷史舞臺。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改。2000年5月1日起,中國大陸的法官開始換裝,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統一換著黑色凝重的法官袍,基層法院的法官改著西裝領帶。2002年基層法院的法官也開始著法袍。法官換裝雖不是第一次,但這次卻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大蓋帽軍警式法官制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適應的一種著裝模式。它意味著法官主動、積極代表國家追究犯罪、打擊犯罪,法官與檢察人員、公安人員處于懲治犯罪的同一戰壕,強調互相配合。而現代訴訟理念要求法官被動、中立地進行審判,法官是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法官只負責審理案件,偵查、控訴、辯護的職能分別由警察、檢察官、律師行使。特別是自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已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化,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要求法官被動、中立、消極,消極并不是無為,而是為了公正。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決定者,當事人不希望國家機關主動干涉個人事務,法官也沒有必要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應當憑法律理念、內心確信來裁斷是非,做好居中裁判者,而不應成為主動的執法者。這就決定了代表暴力、主動的軍警式制服在現代訴訟體制下難以在法官系列中再展風采。
大蓋帽的時代已經過去,方明也從工作了11年的刑庭轉入民庭,擔任民庭庭長,民一庭庭長,開創審判事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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