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輕領導老同志,在區法院民庭,我成了‘小年輕庭長’。”
1998年6月,組織上將他提拔為區法院民庭庭長。當時,方明只有33歲,是區法院民庭最年輕的審判人員。
雖然盛載著榮譽而去,但在民庭工作,并沒有原先設想得那么簡單。“在刑庭,我面對的大多數是罪犯,需要詳細詢問他們的身家背景,有無前科等個人簡歷,但在民庭,這些情況有時并不需要如此詳細。”不過,十幾年的審判思路也不是一時半刻改得了的。面對吵架離婚的夫妻,方明有時會脫口而出“是否受過紀律處分?”;面對醫療糾紛案件,他會條件反射地厲聲呵斥被告……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了一個多月。直到有一天,一個老前輩把他“偷偷地”拉到角落,說:“方庭長,你這樣的審判方式不對。民庭主要處理民事糾紛,都是家長里短的事,他們是普通老百姓,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這么審。”
老前輩的一席話,讓方明猶如醍醐灌頂。為了盡快適應民庭的審判方式,方明虛心請教,“3個月之內,我辦的案子您能不能幫我看一下,把把關?”同時,碰到難度較大的案件,他也會向經驗豐富的老庭長(時任副檢察長)取經。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惡補,3個月之后,方明的民事辦案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庭長角色也漸入佳境。
自身問題解決了,方明開始著眼于隊伍建設。“以前做副庭長,上頭有正庭長扛著,大樹底下好乘涼。等到自己當了庭長,肩上的責任就沒那么輕了。”庭長實行一崗雙責制度,一手要抓隊伍,保證全庭成員零違紀,擰成一股繩,形成凝聚力;另一手要抓業務,確保案件不能出現錯案,全庭辦案數量、質量要整體提高。
除此之外,身為庭長,還要做到辦案數量最多、質量最好,壓力可想而知。不過,最讓方明頭痛的,還是年齡的限制。“小年輕領導老同志,情理上說不過去。但作為‘一把手’,如果沒有這點魄力,工作上自然無法精進。為了讓他們服我,當時可是費了不少功夫的。”
為了贏得大家的肯定,方明處處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作用。最難的案子他來辦,吃虧的事情他來干,大小節日的值班他先上,社會影響大的案子他先啃,嚴格自律樹立公正司法新形象,充分調動同志們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提高戰斗力。經過半年磨合,方明贏得了全庭人員的尊重,庭長的位置也越坐越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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