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轄區內各知名律所優質律師資源,積極發動黨員律師帶頭服務基層百姓,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及代理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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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熱線電話: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
民事案件: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指定或商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請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區白龍橋鎮長安街(白龍橋鎮政府對面)婺城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內,現有在編工作人員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區各律師事務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師輪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師值班,負責來電、來訪咨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請的初審工作。
法律咨詢熱線:82303148或12348轉
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法律援助維護合法權益
近日,陳某收到了98937.8元車禍賠償金,專程來到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送來了一面錦旗,對得到的法律援助表示感謝。
7月21日,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根據陳某申請,當日指派浙江振進律師事務所柳濤律師進行溝通調查,擔任一審訴訟代理人。當日,援助律師即聯系陳某對案件進行溝通交流。
援助律師了解到,1月26日,李某駕駛小客車在湯山線地段與陳某駕駛的人力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受傷,事故路口沒有監控,且該路口無交通信號燈控制,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援助律師介紹,該案存在幾個爭議焦點: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賠償主體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賠償比例;單方委托鑒定的鑒定報告是否予以采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何主張誤工費。
8月1日,援助律師補充收集了證據材料,將本案訴至婺城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由于客觀原因,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在庭審過程中,法庭調查盡量還原事故現場情況,初步判定原告陳某有一定過錯。援助律師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為過錯推定的規則原則,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庭審后,經調解溝通,法庭最終以機動車承擔80%的責任協商處理,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陳某單方委托鑒定右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傷殘。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踐,若對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可通過法院委托重新鑒定。從當事人最大利益出發,確保鑒定各方認可該份證據。庭前,援助律師與對方當事人溝通,交換對該案傷殘等級意見,最終各方均認可該傷殘,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事發時,當事人陳某64歲,已過法定退休年齡。援助律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態確定,即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該條款中并沒有對受害人的年齡進行限定,而是以客觀的收入減少所形成的損失作為損害賠償為范圍。本案中,陳某仍在上班。援助律師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陳某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情況等做系統說明,并結合陳某本人的“健康證”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終,法院采納訴請,支持誤工費等賠償。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投保協議未蓋章拒擔責法律援助申訴令其賠付
日前,在法官的主持下,吳女士母女與張某及其保險公司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保險公司賠償吳女士母女二人住院期間的醫保費用,按照鑒定結果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張某賠償母女二人非醫保費用,以及協議中除保險公司已賠付外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該案在保證原協議金額不變的前提下,成功調解結案。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為兩位受援人爭取到了應有的賠償,并以較快速度落實到位。
不久前,吳女士耗盡家財,負債累累,卻依舊未能挽救丈夫的生命。禍不單行,吳女士母女又陷入了一場交通事故的糾紛,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于是,母女倆向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請求代為提起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了吳女士母女的情況后,經審查符合援助條件,接受該案,指派浙江銘瑞律師事務所駱松美律師辦理。
援助律師接案后,對整個案情展開全面調查,向受援人問明了案情。
援助律師了解到,2016年5月18日,張某駕駛小型轎車沿臨江東路自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婺城區白龍橋鎮臨江東路與桑田街交叉路口時,與道路北側自北向南橫過路口的吳女士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及吳女士手機損壞,吳女士與坐在后座的女兒申某受傷。經交警認定,張某與吳女士負事故同等責任,申某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吳女士與張某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并簽訂了賠償協議書,約定一個月內由張某支付吳女士母女相應的賠償款。
雙方協議約定,張某賠償吳女士母女住院期間的所有醫療費,并按照住院天數賠償吳女士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與申某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與營養費。
但是,張某后以其保險公司不愿意賠償為由,拒絕履行賠償協議。
了解情況后,援助律師前往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調取張某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發現張某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系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張某的駕駛證、行駛證均有效。
援助律師在查明案情并準備好充分的證據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及其保險公司支付吳女士母女交通事故賠償款,賠償金額按照兩受援人與張某簽訂的協議執行。
保險公司收到起訴狀副本后,認為吳女士母女住院時間過長,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不應按照住院時間賠付,同時向法院提出對吳女士母女的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時間進行鑒定。
二次開庭中,鑒定結果顯示,吳女士母女的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時間少于住院天數。保險公司在庭審時辯稱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應按鑒定的時間計算賠付。張某辯稱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系在保險期間內,所有的賠償款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不認可的賠償款亦與其無關,其無需賠付任何費用。援助律師認為,張某與吳女士母女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了賠償協議,該協議有效,張某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但其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款,保險公司不承擔的協議內的賠償款由張某承擔。
最后,經調解,張某及保險公司同意了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
援助律師提醒大家,發生交通事故后,與肇事者協商賠償時,應先了解事故車輛是否有投保,若有投保應當通知保險公司一并參加協商,以免日后有爭議,或拖延不必要的賠償時間。
法律援助彰顯公平和正義
日前,曹某收到了婺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法院最終采納了被告人曹某及其援助律師的意見,判決被告人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人民幣25萬元。
2016年12月29日,婺城區人民檢察院向婺城區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曹某提起公訴。婺城區人民法院向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商情。
婺城區法律援助中心隨即指派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王曉春律師擔任本案曹某的辯護人。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通過辦案法官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了解本案的相關情況,并與被告人曹某見面溝通,做了筆錄。
起訴書指控曹某有如下犯罪事實:2016年2月初,被告人曹一(化名)、曹二(化名)停止從事游戲銀商生意,并把相關設備和資源還給被告人莊某,后由莊某繼續經營。2016年3月初,莊某雇傭被告人曹某到其住處幫其從事銀商生意,并支付每月6000元的工資。被告人曹某根據莊某的指示,使用莊某的游戲賬號和支付寶賬號,明知QQ名為“土豆”的人所售游戲金幣來路不正,仍予以收購、轉賣。經調取相關支付寶賬戶交易記錄發現,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間,莊某、曹某累計向“土豆”使用的兩個支付寶賬戶轉賬支付了人民幣294728元,用于收購來路不正的游戲金幣。
被告人曹某則提出,其在2016年3月份到莊某處上班,2月份的犯罪金額未經其手,并希望能判緩刑。
援助律師通過閱卷,結合法律規定,重點關注被告人有異議的案情。援助律師認為:結合公安、檢察階段有關人員的供述,證明被告人曹某確實是2016年3月初才到莊某處上班;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曹某和被告人莊某等共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曹某為從犯。
判決書中,法院認為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間,莊某向“土豆”使用的支付寶賬戶轉賬46592元不應算作曹某的犯罪金額;并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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